【壹快评|#全国首个破产人获经济新生# ,#个人破产制度值得进一步探索# 】
不久前,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尘埃落定。当事人呼新月在走完四年免责考察期后,获法院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标志着我国首位自然人“破产人”实现“经济新生”。与此同时,最终20%左右的整体清偿率,超出了债权人的预期;一个破产案件化解了涉及7名债权人、上百万债务的潜在诉讼,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债务人摆脱困境、债权人利益得到保护、司法资源得以节约,这一“三赢”的局面,凸显了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可行性,以及进一步探索的价值。
个人破产,远不止于债务豁免,更是一项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制度设计。从经济效益看,截至2026年5月,深圳破产法庭五年试点共受理个人破产案件869件、审结809件、化解债务2.85亿元。大量原本可能长期沉淀在执行系统中的“僵尸案件”,通过破产程序得到了集中、高效的清理,节约了大量的司法成本。从社会效益看,个人破产制度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泥沼中解脱出来,重新成为社会生产力的积极贡献者,同时减少乃至消除潜在的社会矛盾。
对债权人而言,个人破产制度并非零和博弈。例如对于银行债权人来说,在传统追债模式下,往往需要通过诉讼执行、持续催收等手段长期追债,不确定性极高、回收率极低。而在破产程序中,法院介入使债务清理进入法定流程,回收预期就从“不确定”转为“确定”——在呼新月案中,银行方面就对“竟然还能收回部分债权”感到欣慰,对高于常规不良资产回收率的清偿率更是喜出望外。
这些实实在在的成效表明,个人破产制度值得探索推进。目前,我国尚未正式实施全国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现行《企业破产法》并未涵盖自然人破产。这一制度空白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缺乏统一的个人征信平台和大数据库,难以有效支撑制度运行;二是传统法律文化束缚,“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根深蒂固,公众对“破产免责”存在天然的道德疑虑;三是司法资源配置不足,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个人破产案件专业性要求高,法官普遍缺乏审理经验。 http://t.cn/AXaOkFZ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