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被特斯拉诉过 1000 万的车主说两句
近日收到了上海高院的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
意料之中。不少报道也跟进了,说几句。
界面新闻说:“认定封某在事件中起到组织策划作用,且长期在社交平台发布贬损性言论,判令其公开道歉并赔偿25万元。”
这是典型的移花接木。所谓组织策划作用,是针对车展案的结论,本人在该案中是原告,不存在赔偿义务。25 万是微博案的结论,相关微博大部分发生在 2020 年,与 2021 年车展案无关。
这家隶属于上海报业的媒体,无视本人多次声明坚持混淆两案,是专业性不够还是别有用心?
报道结尾说,高院的裁定“也为同类维权事件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消费者维权应当通过协商、投诉、司法鉴定、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
想笑。
1、关于清晰边界。
张亚周诉特斯拉的案子在北京大兴法院已经出一审,判令特斯拉提供事发前半小时完整数据,特斯拉不服,目前在二审中。整个维权事件的核心不就是产品有没有问题吗?现在核心案件尚未盖棺定论,相关的名誉权案件就先出结果,逻辑上通吗?能定分止争吗?这个边界真的清晰了吗?
2、关于维权方式。
张亚周情急之下登上车顶当然不对,她也付出了相应代价。但追本溯源,她为什么要上车顶?界面提到的“应当”,她做的还少吗?记者有无调查过张亚周向河南当地投诉过多少次?症结是不是特斯拉拒绝提供完全数据?没有完整数据,如何做有效的司法鉴定?无锡法院已有判例,车企不提供完整行车数据,应当承担责任。
还有诉讼,张亚周不是在北京诉讼了吗?一审也赢了,她拥有相关数据的知情权,但还是拿不到完整行车数据。而且北京的二审还没出结果,上海的名誉权再审就一锤定音了。
然后,你站在舆论高地指导消费者:你应当诉讼呀。界面的老师是多不食人间烟火?
3、回到事件本身。
2021年2月,特斯拉工作人员曾向张亚周口述过事发前部分数据,其中有一条:27.59秒 激活了车辆稳定程序(即ESP),下一条是:27.45秒 速度降至48.5km/h。张亚周公开质问,为什么这里时间倒流了?无人回答。
两个月后,她以被拘留5日的代价,收到了 48 页详尽但不完整的行车数据。耐人寻味的是,关于27.59 秒的 ESP 数据——整行消失了。
三年后,特斯拉的律师在二审中当庭承认:当时确实把两行数据的顺序进行了调换。
那上海的法院有无认真审理过,这种调换数据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何书面数据中又偏偏少了这一行对刹车至关重要的 ESP 数据?如果厂家信心十足,为何就是不遵从市监总局的公开责令、北京法院的一审判决,依法提供完整数据呢?
界面的老师们采访过特斯拉这个问题吗?
4、关于我和特斯拉的案子。
再陈述一下事实,是我先在 2021 年 5 月起诉的特斯拉,因其在 428 声明中称本人是组织策划者。特斯拉在三个月后 才起诉说本人 9 条微博侵权,后又追加 19 条,索赔 500 万。
另外,特斯拉又在车展案中提起反诉,同样索赔 500 万。两年后它撤回了反诉。所以在 2022-2023 这两年间,我应该是特斯拉在中国起诉个人时索赔金额最多的一位--高达 1000 万。
对了,我还是Model S 车主。请问哪个品牌起诉过自家车主 1000 万?
5、关于车展案的相关案件。
韩潮在 2021 年也就特斯拉 428 声明在天津起诉了特斯拉名誉侵权,审理时间早于我和张的案件。特斯拉当时称,428 声明中关于封某某、韩某是组织策划者的言论源自一个微信群中网友的几句话,该群系特斯拉组织的车主活动群。
2022年3月,青浦公安向天津法院出具情况说明,称侦办中未在现场发现韩潮,也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行为。此后形势对韩潮非常有利。
但据韩潮称,他后来收到了某种压力,法官也积极进行调解,最后他提出了撤诉。
6、我两个案子的一些细节。
澎湃的老师向我核实了一些信息,这点比界面强太多。它初稿最后一段是:公开作出“刹车失灵”等严重指控,须有客观依据,不能把没有依据的主观判断当成事实。
那就说说关于“事实”一些有意思的地方。
1)大家不知道的事实,就是不存在的事实吗?
我难道没有向上海的法院提供“刹车失灵”相关的证据吗?一二审提供了近 100 页的相关证据,既有车主提供的一手信息、也有投诉网站的公开信息、还有国内外媒体的大量报道、专家学者的分析、以及供应商高管的公开证实,甚至还有特斯拉的自认,包括其员工的口头承认、维修工单的书面确认、总部数据泄漏后有多达 4000 例全球用户关于意外加速和“刹车失灵”的投诉等等,但法院均未采纳,并采取了不公开审理方式。
现在理解为何青浦法院一开始说没有收到不公开审理的申请、又在开庭时突然称特斯拉申请了不公开审理,事后我申请调取相关申请时,被姚法官拒绝了。顺提,韩潮在天津的案子是公开的。
真希望有一天,所有庭审信息能公开,大家会知道我在上海法庭上所有流过的泪,是为谁而流。
2)司法事实是公开发言的必要条件吗?
特斯拉的法务确实名不虚传。他们数次表示:本人在发表“刹车失灵”相关言论时,是否有司法认定的相关事实?本人表示,法律要求的是发言要有充足的客观事实作依据,而不是司法事实。本人已经列举大量“刹车失灵”的客观事实,但客观事实不等于司法事实,司法也不可能定义所有客观事实,这种说法是曲解法条,严重压制公众的言论自由与监督权利。
但上海的法院显然采信了特斯拉方的观点。如果这个判决思路成立,那么大家公开发言时必须得拿到司法鉴定、法院判决等司法事实,否则就算有亲身经历,你说出来也很可能是诽谤。
这不是危言耸听,我知道的就有好几个消费者因此被法院判了名誉侵权,涉及若干品牌。
然后你说,那你去鉴定啊?嗯,你知道很多鉴定机构都不向个体开放吗?你知道很多鉴定机构没有能力读取特斯拉的EDR数据吗?你知道有一个鉴定机构因给车主鉴定被某厂家起诉了吗?
你看,这就形成了完美的死循环:鉴定和判决对消费者都是极度不友好的,那你就很难拿到“司法事实”,那么你据实发言也很可能是违法行为。于是,理论上车辆不可能有缺陷;如果有,那指出缺陷的人将会面临重重司法打击,及可能的社会性死亡。消法和召回条例等赋予人民群众的发言权和监督权,基本上形同虚设了。
3)真的没有司法事实吗?
我比较爱较真,即使特斯拉法务的说法不合理,仍按其思路找到了一起 2014年南京一辆白色Model S 突然加速后撞破墙体的案例,现场照片显示:地面有两道拖印痕迹。有网友提供信息:疑似前轮刹车状态,后轮驱动状态,且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的司法鉴定书已出,鉴定许可证号:320113017。
公开信息显示,该机构后来更名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位于南京江宁区。本人在二审期间曾向该机构工作人员询问,得到答复相关鉴定报告确在该单位存档,但只能由公检法来调取。于是本人向二中院提交了调证申请。
不出意外,上海的法院没理这份申请。
你看,一方面厂家就是不提供完整数据,另一方面法院就是不调取相关司法事实,同时还坚持不公开审理。所以,是谁不想让真相公布于众?或者真相到底让谁害怕?
最近在看历史,历朝历代都证明一个道理:法律从来不负责追求绝对真相,它只负责维持秩序。
维持秩序当然没有错,但归根结底要看是谁的秩序,以及什么样的秩序。在很多普通个体对阵权贵的官司中,输了,不一定代表错了。
很多时候,真相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浮出水面。而且,它只属于真正独立思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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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一些没有独立思考的“网友”又开始带节奏,继续造谣上海车展事件的幕后策划者是其它车企,如某来。它们只相信它们愿意相信的,哪怕相关车企发过官方声明。情况是 4 月 18 日下午张亚周到上海后,一位同样自发维权的车主 A 先生来接她,并顺便去展馆看了一下。A 恰巧开的是某来的车,这并不妨碍他是双品牌车主和自发维权车主。如果开什么车,那个车企就是攻击特斯拉的幕后黑手,那我还开特斯拉呢,难道特斯拉指使我什么了?
再说下,本人十年来义务协助过众多品牌的车主正当维权,均出于公共利益和个人价值观考虑,均强调合法合理维权并一视同仁,自始至终无任何商业利益。批评过几乎所有汽车品牌,亦未以此谋利,相反拒绝过多家品牌的合作邀请。同时也给行业无偿分享过一些浅薄观点和建议,旨在促进中国汽车健康发展。个别污蔑本人有不当收益或受人指使的媒体,正在向其依法追责。
Pps,五年的案件整理过程中,确实发现个别维权车主的行为比较可疑,其自称和X车企的人认识,还住进了外滩的豪华酒店。本人致电该酒店,得知X企业的公关负责人也是该酒店的会员,还有两个会员号。当时去报警,派出所的警官像看外星人一样看我,然后拒绝立案。
真相的难点就在于,即便你身处其中也可能只是管中窥豹,真正的真相只有天上的人知道,他们笑而不语,看着蝼蚁们奔走呼号,困顿蹒跚。而对于大多数局外之人,你看到的只是人家想让你看到的,而已。
Again,法律之上仍有天道。
#天道因果才是最高审判##人性自春秋战国以来进步不到一厘米##新能源汽车##良心试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