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新规来了!7月起正式施行
2026年7月1日起,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填补了制度空白。
谁受保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55周岁),且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的人员
✅ 已提前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
❌ 弹性延迟退休人员不适用,仍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1. 必须签订书面用工协议
用人单位须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时间、报酬、社保、劳动保护等事项。 口头承诺不再有效,不签协议即违法。
2. 每周工作不超40小时,享有休息权
严格执行法定工时制度,一般不安排加班,确需加班的须遵守劳动法规定。
3. 加班必须依法支付加班费
安排加班的,须按劳动法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延时加班150%、休息日200%、法定节假日300%)
4. 薪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须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克扣或拖欠。
5. 用工协议按约定终止
协议期满、工作内容完成、约定条件出现或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用工。
6.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必须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因工受伤可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待遇。 未参保的,企业须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并面临罚款。
7. 可继续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经协商一致,单位也可为其缴纳。
已享受待遇的,继续工作不影响原待遇。
8. 维权渠道明确畅通
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工伤保障等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社部门投诉。其他争议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