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幼女性侵案立案后遭撤案“自愿”“不知情”能否成为免责理由?
近日,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一起未成年性侵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名13岁未成年人遭两名男子侵害,公安机关最初以强奸罪立案侦查,数月后作出撤案决定。相关处置结论经检察机关核查予以认可,但撤案依据持续引发受害人家属及舆论争议。
据了解,该案案发于2024年7月12日。案发时,被害人张某年仅13周岁。张某经同学介绍添加男子包某微信后,因线上言语纠纷前往对方租住公寓见面,抵达现场后被包某、武某二人限制在室内,并遭到先后性侵。
根据被害人自述材料,涉案人员在作案过程中存在胁迫、摄录影像、索取财物等多项恶劣情节。其中,武某在实施侵害时私自拍摄视频留存,包某曾胁迫被害人转账用于购置物品,并要求被害人垫付相关消费费用。
案件发生后,两名涉案人员以曝光私密视频为由对被害人进行恐吓、要挟,多次逼迫被害人与其接触并发生性关系。因心理恐惧、受制胁迫,被害人未及时报案。直至同年7月21日,相关纠纷案发后,该起性侵案件线索才被发现。
2024年7月22日,乌兰浩特市公安局经审查,依法对该案以强奸案立案侦查,当晚抓获两名涉案人员并开展讯问工作,后两名涉案人员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024年11月29日,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认定该案无犯罪事实,依法予以撤案。警方向家属释明的撤案主要理由为:双方发生关系过程中被害人无明显反抗,认定为自愿行为;两名涉案人员辩称不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
该处理结果遭到受害人家属强烈质疑。家属表示,涉案人员通过被害人同校同学结识被害人,应当知晓其未成年身份,相关辩解不具备合理性。同时,被害人案发时仅13岁,在封闭空间、面对两名成年男性,处于弱势无助状态,无明显反抗不能等同于自愿。
针对撤案决定,受害人家属依法提出申诉。2025年6月9日,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答复,经核查,未发现公安机关在该案办理中存在违法情形,认可原有办案程序及处置结论。
针对舆论关注的案件争议,记者联系当地办案民警了解情况。警方表示,该案已经公安、检察两级核查,撤案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当事人家属如有异议,可通过法定途径依法维权、线下沟通。
本案持续引发社会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广泛讨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不具备性同意能力,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依法应以强奸罪论处。案件中“自愿认定”“年龄不知情免责”是否适用法定情形,成为舆论核心争议点。
截至目前,受害人家属表示不认可现有处置结果,将继续通过合法渠道申诉维权,申请重启侦查,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对此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