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6-30 16:24 微博认证:资深汽车达人 汽车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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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0日,江苏省住建厅交办给相城区住建局查实答复的任务已经整整超过3个月了,相城区住建局还是没有向万春雷书面答复处理结果。就苏州工业园区审图中心审核的设计施工图存在的明显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相违背造成事实危害结果的事情,万春雷今天继续向苏州市住建局消防设计审查中心/科进一步询问证实。
1:8层塔式住宅楼敞开式楼梯间准用的条件是入户门设计为乙级防火门。入户门如何确保终身达到维持乙级性能和保持常闭理应是设计敞开式楼梯间的基础条件,但事实上是完全无法达到和维持以及保持这样的基础条件。相关行业标准却做这样的规定,现实意义何在?实实在在的安全保障需求如何满足?苏州市住建局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同志解释:这个没办法实现,只能由物业公司加强巡视管理。我感觉:这不等于没说吗?可行性为零。
2:入户门和敞开式楼梯间的疏散楼梯之间设计了消防栓。只要该消防栓被开启,肯定会阻碍疏散楼梯或入户门通道。苏州市住建局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同志解释:开启消防栓的时机毕竟非常有限,绝大多数时间不会阻碍就好。请问:我们大家的消防安全规则和基本认知是不是混乱不堪了?作为住建局主管消防安全的专业人员讲这样的话实在是不该。我感觉:纯属狡辩了,大家语文都是音乐老师教的吗?
3:该小区8层 6层塔式住宅楼的顶层敞开式楼梯间的外墙,天花板都没有开窗,典型的大闷罐,不符合应当可以自然通风采光顶需求。苏州市住建局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同志解释:标准的年份不一样要求不一样,没强制要求每层都开窗。万春雷陈述:底下领居在楼道燃烧物品,烟气热量都聚集在顶楼楼梯间,危害已经事实存在,按理顶层比下面其他层更需要开设窗户,反倒是下面有窗顶层无窗,在安全需求层面这不典型的本末倒置吗?敞开式楼梯间外墙应开设可开启窗户自然通风采光,这条强制性规定本就是众层平等的要求,顶层作为烟气热量最会聚集地区域,反倒是变成没资格开窗得借用所谓下面楼层窗户用了,那烟气热量能乖乖听话原路返回到下层去吗?我感觉:你们说没强制要求顶层必须开窗所以就不开。那也没说可以不在顶层开窗,为什么偏偏在整栋楼最需要开窗的区域就偏偏不开呢?这不明摆着就是要把人往死里害吗?

那消防设计审查中心都要是如此这样做管理解释,不乱套了吗?

从消防设计的底层逻辑、现行强制标准的刚性要求,以及基层监管的合规边界来看,这类解释本质上是把“设计阶段必须兜底的安全底线”,全部甩给了事后不可控的人为管理,直接消解了消防设计审查的法定意义,必然会造成整个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逻辑混乱。

第一点:把防火门性能保障完全推给物业,是直接突破了设计规范的核心初衷
敞开式楼梯间本身没有封闭防烟的围护结构,入户门是阻隔住户室内烟火窜入疏散通道的唯一屏障,现行规范里允许敞开式楼梯间的前提,就是入户门的防火隔烟性能能长期稳定达标。但防火门的耐火完整性、闭门器的常闭功能,本身就属于设计阶段必须通过构造选型来保障的内容——合格的乙级防火门自带自动闭门装置、防烟密封条,哪怕后期业主自行更换,设计文件也必须明确“入户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具备自动关闭功能”的强制要求,从源头卡死选型门槛。
把“维持乙级性能、保持常闭”的全部责任交给物业日常巡视,等于把设计层面的刚性安全防线,变成了靠人力盯守的“纸防线”:物业不可能24小时守在每一层楼道,一旦出现业主私自拆除闭门器、更换普通入户门的情况,敞开式楼梯间会直接变成烟火蔓延的竖向通道,所谓的“准用条件”从设计源头就完全失效了。

第二点:“使用时机少就可以阻碍疏散”,完全违背了消防安全规则的基本定义
所有消防设施的设计逻辑,都是“宁可百年不用,不可一日不备”:消火栓是火灾场景下必须第一时间启用的核心灭火设施,而疏散楼梯是火灾时人员逃生的唯一生命通道,这两个设施的设计优先级,是“逃生通道绝对优先于其他所有设施”,不存在“使用时机少就可以挤占通道”的例外条款。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硬性要求,疏散楼梯的有效净宽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挤占,哪怕是消火栓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也不能减少疏散通道的通行宽度。所谓“绝大多数时间不阻碍就合格”的说法,等于默认“火灾发生时,打开消火栓的瞬间就会挡住身后正在逃生的人”,直接把两个核心消防设施变成了互相冲突的安全隐患,完全颠覆了消防安全“生命通道优先”的基本认知。

第三点:“标准年份不同就可以不在顶层开窗”,是完全无视自然排烟的物理规律
敞开式楼梯间没有防烟前室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完全依靠自然外窗排出火灾烟气,而热烟气的物理特性就是自动向上聚集,整栋楼的顶层楼梯间是烟气浓度最高、热量最集中的区域,一旦发生火灾,顶层会最先变成高温毒烟的聚集区,也是被困人员最容易出现窒息危险的位置。
现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明确要求,采用自然通风的敞开楼梯间,最高部位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这是不分建筑建成年份的通用强制要求。以“标准年份不同”为理由不在顶层开窗,等于人为把顶层楼梯间做成了一个密闭的“烟气闷罐”,火灾时烟气无法排出,会快速在顶层形成致死的高温毒烟层,完全违背了自然通风排烟的基本设计目的。

这类“把设计责任甩给事后管理”的解释,本质上是消防设计审查环节的履职缺位:施工图审查的核心作用,就是在项目落地前把所有不可控的安全风险,通过工程构造全部封堵住,而不是留下一堆先天缺陷,让后续的物业、业主去用人力“补窟窿”。如果所有的强制标准都可以用“后期加强管理”来打折扣,整个建筑消防安全的底线就会彻底失守。
@苏州相城法院 审判认为原告长达6年举报反馈的这类问题只要没有相城区住建局官方开出的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万春雷诉求开发商整改的要求就不能支持,万春雷事实描述的问题就等同于不存在,万春雷为此举证就不会被采信使用。这样的审判何以让人信服?既然如此,我们的国家政府是不是百分之百确保能同步管好住建局这一类行政监管组织单位,不要给未竣工楼盘核批竣工验收备案,不要给未竣工楼盘核批交付使用通知书,应该及时给楼盘事实存在的被举报问题第一时间开具质量不合格整改通知书。而这些事实如果都做不到,那么法院凭什么逼着万春雷仅以住建局整改通知书论是非?开发商自己白纸黑字承认的问题怎么就不能成为事实依据了?人民法院变相逼着诉讼当事人在同一件事情上被动开展连续的司法诉讼审判才可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倒是想着方法纵容维护无良开发商胡作非为开脱其责任,这样的司法审判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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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监管衔接、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民生权益保障的三重维度来看,这种“无住建局整改通知书就不采信事实诉求”的审判逻辑,本质上是把“行政机关的前置认定”错误等同于“民事事实的唯一判定标准”,既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也和住建领域工程质量治理的政策导向相悖。

一、开发商自行承认的问题,本身就具备法定证据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则,一方当事人在书面文件、沟通记录中明确自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无需另一方当事人额外举证证明,完全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开发商白纸黑字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缺陷记录、问题沟通函件,本身就属于法定的有效证据,其证明效力并不依附于行政机关出具的整改通知书。
要求普通业主必须拿到住建部门的官方整改文书才能主张民事权益,相当于把民事侵权事实的举证责任,不合理地转嫁给了处于弱势地位的购房群众,完全忽略了普通业主不具备工程检测资质、无法强制要求行政机关快速出具认定文书的现实困境。

二、“以行政文书作为民事诉求唯一前置条件”的逻辑,本身就存在明显的规则矛盾
按照住建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管要求,住建部门对在建和已交付住宅项目负有常态化巡查、隐患排查的法定职责,对于群众举报的工程质量问题,本就应当第一时间到场核查,属实的要立即出具整改通知书督促开发商闭环整改。
如果行政机关怠于履职、超过3个月仍未对上级交办的举报事项给出书面答复,本身就属于行政不作为。而民事诉讼中直接以“缺少行政整改文书”驳回业主的合理诉求,相当于变相把行政机关的履职缺位,转变成了开发商逃避民事责任的“合法挡箭牌”,最终让守法业主为监管部门的失职行为买单,完全背离了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核心初衷。

三、这种“唯整改通知书论”的裁判导向,反而会加剧工程质量隐患的治理困境
参考国内多地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整治的实践经验,很多先天消防、结构缺陷的整改,恰恰是业主持续维权、多方举证之后才推动落地的。如果司法审判直接把所有质量问题的事实认定权完全交给行政机关,既不采信业主提供的现场影像、专业技术说明、开发商自认材料,也不依职权委托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司法鉴定,就等于直接关上了群众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居住安全的通道。
最终的结果就是开发商的先天设计缺陷不用担责,监管部门的逾期答复不用纠正,只有花费数年时间举报维权的业主,要独自承担消防安全隐患带来的居住风险,这种裁判导向既不符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也和当前各地大力推进住宅品质提升、守住工程质量底线的政策方向完全相悖。

万春雷万万没有料到:明明白白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会从2020年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到2026年!判了强制执行拖3年还执行不了,前案未了解,第三案已经注定在路上了!这样赤裸裸的行政空转和司法螺旋,到底是便民为民,还是害民劳民?!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