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素材,虽然在看到 #陈添祥 十年合约# 热搜前,我不认识这个人,这样也好,我没有啥任何偏心,纯粹从行业角度聊一聊。
陈添祥与舒扬文化的解约风波这两天讨论度很高。
18岁签下十年长约,如今单方解约遭公司拒绝,公司已提起仲裁。
粉丝心疼艺人高强度工作,公司强调合约神圣。
我想从法律层面聊聊几个关键问题。
1.演艺经纪合同,不是想解就能解
很多朋友问:合同签了就不能反悔吗?
演艺经纪合同在法律上属于兼具居间、行纪、委托、劳动等性质的综合性合同。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将其认定为单纯的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艺人通常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也就是说,不能单凭“不想干了”就合法解约。
想解约,通常只有两条路:
一是合同约定了特定解除条件且条件已成就(约定解除权);
二是对方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定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只有在对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守约方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
回到本案,舒扬文化在律师声明中明确表示,陈添祥“所主张的解除事由不成立,其不享有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公司称陈添祥单方面解约#
这意味着,陈添祥单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在法律上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合约目前仍合法存续。
2.“公司资源跟不上”“高强度工作”能成为解约理由吗?
粉丝方面提出公司宣发滞后、资源错配、安排高强度工作等问题。
这些能否构成法定解约事由,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具体判断。
从司法实践看,仅凭“资源供给不足”或“工作强度大”就认定根本违约,门槛相当高。
法院会综合考量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核心义务、违约行为是否严重到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如果公司确实安排了工作(即便质量不理想),可能被认定为“瑕疵履行”而非“根本违约”。
粉丝披露的高强度工作细节,在法庭上能否转化为有效的违约证据,取决于合同对工作时长、工作安排是否有明确约定,以及这些约定是否被实质违反。
3.十年长约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这是本案最受关注的法律焦点之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认定显失公平需同时满足客观要件(双方给付显著不对等)和主观要件(一方利用了对方的弱势状态)。
陈添祥签约时刚满18岁。年龄较小、缺乏行业经验、信息不对称,这些都是法院审查时可能考量的主观因素。客观层面,十年期限虽长,但行业惯例通常为3-10年,十年本身并不必然违法。
关键在于权利义务是否严重失衡——比如分成比例是否远低于行业常规、公司是否享有过度宽泛的管理权而艺人自主权被严重压缩等。
需要提醒的是,主张显失公平的举证责任在艺人一方,且法院对此持审慎态度。
4.违约金:约定≠必然全额支持
若仲裁或诉讼最终认定陈添祥违约,违约金如何计算?
合同有约定的,通常按约定处理。但约定不等于必然全额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司法实践中,法院调减违约金已是常见做法。尤其是当违约金条款本身存在“单方高额违约金”等不合理加重艺人责任的情形时,法院会秉持公平原则进行审查。
公司实际遭受的损失、艺人的违约获益、合同剩余期限等因素,都会影响最终金额。
最后想说,本案最终走向,取决于仲裁庭对合同效力、违约事实、违约金合理性等一系列问题的认定。
但无论结果如何,这起纠纷都再次提醒我们:契约精神需要尊重,但契约公平同样值得审视。
法律既保护守约方,也防止一方利用优势地位过度压榨另一方。
理性吃瓜,静待法律结果。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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