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店老板10天内洗钱近4000万获刑#
中介郑某、林某以“商会分红”为名,联系张某购买两吨黄金。
冒名顶替的“邹某”携带多份伪造授权书前来签约,因样貌与身份证不符被店员识破,但张某仍拍板签下合同。
买家要求“立即付款、立即提货”,派人紧跟店员至金库门口,金条一出库即被转移并凿掉编号。
店员反映正规金条交易应由买方到店交接,对方却派“跑腿”在附近等待取货,后期甚至另找住处秘密交接。
所有委托人均为同一伪造身份“邹某”,真实邹某长期送外卖,个人信息被冒用。
三、判决结果
金店老板张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洗钱团伙成员黄某、郑某、林某分别获刑三年四个月至四年不等。
检察机关查明张某未履行反洗钱尽职调查义务,明知疑点仍以“行业惯例”为托词。
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