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午休散步猝死未被认定工亡
法院的逻辑很清晰:视同工亡必须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午休散步属于个人自由支配时间,不在履职状态,所以不认。从法理上讲,这是为了维护法律边界的确定性,防止标准被无限扩大。
但让人无力的是,对于很多高压职业而言,“下班”和“在岗”的界限早就模糊了。在学校封闭管理的环境下,老师的午休真的能算完全的“私人时间”吗?那种随时待命、无法彻底抽离的心理状态,其实也是一种隐形的劳动消耗。
法律的刚性在于它需要一把尺子量到底,没法照顾到每个个体在特定环境下的真实处境。这种“合法但不合情”的结果,提醒我们现有的保障体系在面对复杂职场形态时,可能还存在滞后性。
这不是在指责判决不公,而是在感慨:当我们的工作生活边界日益消融时,个体的风险该如何被更温柔地托底?或许比起事后争取认定,事前对健康预警的重视和对工作强度的反思,才是更现实的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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