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开智驾代驾被判危险驾驶罪# 【醉酒后智驾系统“代驾”?广东法院判了:构成危险驾驶罪】《人民法院报》8月12日报道,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对醉酒后开启车辆智能驾驶辅助系统上路的被告人郭某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该判决已生效,为公众再次划清法律红线:智能驾驶辅助系统,绝不是酒后驾车的“挡箭牌”。
案情显示,2026年3月,郭某与友人聚餐时大量饮用啤酒,散席时已处于醉酒状态。
因代驾未按时到达,郭某认为其所驾车辆配备的“智能驾驶辅助系统”足以保障安全,遂启动该功能后驾车上路。
起初,郭某尚能勉强把持方向盘,但随着酒精作用加剧,郭某意识逐渐模糊,直至完全丧失对车辆的控制。所幸车辆安全防护系统触发自动停车,路人发现后报警。经鉴定,郭某血液乙醇含量高达205.8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行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郭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无独有偶,此案并非孤例。2026年2月,湖南省临湘市也发生了一起情节更为严重的类似事件。
据《中国青年网》披露,涉案人员周某醉酒后上车,开启智能驾驶系统并设置导航,随即在车内大声播放音乐、倒头熟睡。车辆行驶途中,与晏某驾驶且搭载贺某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晏某、贺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周某所驾车辆竟继续前行,后被民警拦停。
经鉴定,周某血液酒精含量更是高达240.99mg/100ml,且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周某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但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仍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综合全案事实与情节,法院判决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两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高度一致,均为醉酒状态下开启智能驾驶辅助功能。
根据国家《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标准,驾驶自动化分为0至5级,而目前我国准予上路行驶的民用车辆普遍处于2级及以下辅助驾驶阶段,系统仅提供有限行车辅助。驾驶人必须始终掌握车辆行驶控制权,持续履行观察路况、预判风险并随时准备接管的义务。饮酒后开启该功能,法律上明确认定为饮酒状态下掌控车辆行驶,属于饮酒驾车或醉酒驾车。
两起判决向社会传递了清晰信号:技术再先进,也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广大驾驶员务必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将智能驾驶辅助当作“代驾”使用,严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