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已规定感染艾滋病要告知配偶#一边是患者的隐私权,一边是配偶的知情权,法律最终倾向了前者。但在这个选择里,有一个被忽略的事实,那个不知情的配偶,正在暴露于风险中,却连自己该去检查都不知道。
医院确实有保密义务,这我理解。艾滋病患者长期被污名化,保护他们的隐私,是防止歧视、鼓励检测和治疗的必要手段。
但如果一个人明知自己感染,却拒绝告知配偶,法律却只要求他自觉履行,没有任何强制措施,我觉得那这份隐私保护,就变成了对另一方健康的实质性剥夺。
这里存在一个逻辑悖论。感染者不告知,医院也不能说,配偶就一直蒙在鼓里。直到某天体检,或者身体出现症状,才后知后觉。
可这种病,早一步发现和晚一步发现,差别是巨大的。不是说信任不该有,而是当一方的隐瞒可能带来不可逆的健康风险时,另一方的知情权不能永远让位于隐私权。
云南、河南等地的地方性规定走了更远一步,让告知义务在地方层面有了落点。这说明什么?一个关乎公共健康和家庭安全的问题,不能靠着地方各自探索来兜底吧。
法律当然要保护隐私,但隐私的边界,不能以牺牲另一个无辜者的健康为代价。知情权与隐私权相碰,最该被保护的,从来不是谁先说,而是别让一个人被蒙在鼓里,直到一切太迟。
发布于 广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