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未付车费遇事故能索赔吗##乘客未付车费乘车遇事故获赔14万余元#】组团旅游还未支付车费就发生交通事故,客运公司以不构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为由拒绝赔偿,法院能否支持?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客运公司赔偿未支付车费乘客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
2024年4月,丁某应案外人黄某邀请,搭乘严某驾驶的某运输公司客车前往华容、君山等地游玩,约定上车后统一付款。黄某与某运输公司沟通了包车事宜,运输公司收到了包车费。严某系某运输公司的驾驶员。丁某尚未支付车费,但经过严某许可搭乘车辆。丁某上车后十分钟左右,起身向车厢前部行进,严某因避让路口来车而紧急刹车,导致丁某受伤。2024年9月,公安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严某驾驶客车载乘丁某行驶时,因紧急刹车导致乘客丁某摔倒,造成丁某受伤。经鉴定,丁某构成九级伤残。
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4年11月,丁某将严某、某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丁某经案外人黄某邀请搭乘严某驾驶的某运输公司所有的客车游玩。丁某在约定地点上车,且某运输公司已收到包车费,丁某虽未付钱,但经过严某许可搭乘车辆。因严某系某运输公司员工,其驾驶车辆系执行工作任务,其责任应由某运输公司承担。故丁某与某运输公司依法成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丁某作为成年人,应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丁某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随意站立或走动,以防止因站立不稳而发生摔伤、摔倒等意外事故,但丁某未注意自身安全,在未告知驾驶员的情况下起身向车厢前部行进,存在过错。综合某运输公司驾驶员严某与丁某的过错程度,丁某受伤所造成的损失16万余元应由其自身承担15%的责任,某运输公司承担85%的赔偿责任,即14万余元。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该判决现已生效。详情→http://t.cn/AXpbXnrr via.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