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8-24 15:36 微博认证:娱乐法律师 法律博主

感觉我像一个财经记者,我第一观感以为是常规的肖像权诉讼。

#王一博告了新湃传媒#

但是一看又不太像,毕竟被告这么多。

于是,我去检索了一下,有意思,跟大家一起普法下。

#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为什么会有5家公司,这5家公司到底是什么作用呢?(当然,这仅仅是我根据公开信息和我的经验给大家分析的,不一定是实际情况)

这起案件中有5名被告,大概率是因为这些被告通过不同环节和角色,共同参与并完成了一系列侵权行为。从法律角度看,将一个完整的侵权行为链上的所有相关方列为共同被告,是常见的诉讼策略。

根据法律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只要能证明多个主体对同一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或贡献,原告就可以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责任。

从公开信息来看,这5名被告可能分别对应了侵权产业链上的不同角色:

新湃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陈情令》的核心出品方和制片方,目前可能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包括超期使用肖像制作周边、恶意剪辑花絮以及进行捆绑营销等。#新湃传媒是陈情令出品公司#

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陈情令国风音乐专辑》的出版发行方,可能涉及在唱片等产品上未经授权使用王一博肖像。

科洛舍(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指获授权制作相关周边小卡,可能涉及在实体周边产品上侵权。

随州市曾都区欣存词电子商务商行(个体工商户)作为电商销售方,可能直接参与了侵权产品的终端销售。

不过这家:北京子沐有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我没看出有什么具体角色。

再来说说核心的法律问题:超期或超范围使用肖像,到底侵权在哪里?

演员在剧中的形象,不等于授权出品方在所有场域任意使用。

演员进组拍戏,通常会通过合同授权出品方在特定范围、特定期间内使用其剧照、花絮等物料,这个范围一般仅限于宣传该剧本身。

但超出这个范围,就是另一回事了。

超期使用:合同约定的合作期结束后,出品方不再享有授权,继续将含有演员肖像的物料用于商业销售(比如做成周边、唱片、小卡拿去卖),就构成了侵权。

超范围使用:即便在合作期内,如果授权仅限于“宣传剧集”,却被拿去做了“实体周边商品”进行销售,同样属于超范围使用,也构成侵权。

简单说,演员许可的是“在剧里出现”,不等于许可“在剧外任何地方被用来赚钱”。

这种“戏剧形象”≠“商业授权”的法律逻辑,是肖像权纠纷中经常被忽视、但又至关重要的判断标准。

不过,案件最终结果如何,还得等法院审理。

*声明:本分析仅基于网络公开信息,发布时与涉事各方无委托关系,不收取任何一方费用,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和对任何主体的商业评价,详见账号置顶说明。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