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该撤就撤,“形同虚设”的协会不如体面退场
8月26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银川市法官协会、银川市女法官协会宣告自行解散,走完注销清算流程,这一消息引发社会各界对地方社会团体运行现状的讨论 。两家专业性社会团体主动选择退出,传递出一个朴素的治理逻辑:社会组织贵在实干,倘若职能虚化、运行空转,与其勉强维持空壳,不如及时解散止损。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设立,本有明确价值定位。法官协会、女法官协会这类专业社团,初衷是搭建业务研讨、职业交流、权益保障、文化建设的平台,服务队伍建设,助力司法事业发展 。成立协会不是简单“挂一块牌子”,章程规定的学术研究、职业保障、交流联谊、法治宣传等职能,需要实实在在的活动、常态化运转作为支撑。如果长期少有实质业务,开会走过场、活动流于形式,既没有发挥服务会员的作用,也不能产出专业成果,协会就会一步步沦为“空架子”。
现实当中,少数地方社会团体不同程度存在“重设立、轻运营”现象。有的社团登记注册之后常年休眠,极少开展章程规定业务;有的机构人员虚化、理事会运转停滞,开会、换届流于形式;还有的社团依附主管单位,定位模糊,职能与机关内部处室高度重叠,造成机构重复、资源空耗。牌子还在、印章保留,但本该承担的服务、桥梁作用完全缺位,变成“有名无实”的摆设。这类形同虚设的协会,不仅消耗行政与社会资源,也容易消解社会团体本身的公信力。
银川两家协会选择自行解散,属于社团自我净化的积极样本。解散不等于否定同类社会组织的整体价值,而是遵循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设立,无效即退。社会团体不是“一旦成立就必须永久存续”,当现实条件发生变化,原有职能已经可以由主管单位内部工作、业务平台承接,社团难以独立开展有效活动,继续维持法人主体已无实际意义,自行清算解散便是理性选择。
清理“空壳协会”,不能只靠机构自我觉醒,更需要常态化的外部监管把关。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常态化开展监督、年检核查,对长期不开展活动、治理失效、职能虚化的社团分类处置:尚能整改的督促补齐机制、回归主业;确已失去存在价值的,推动依法注销解散 。把好“入口”的同时畅通“出口”,改变“设立容易退出难”的局面,从源头减少一批徒有虚名的机构。
也要厘清一个边界:清理空壳社团,不是否定社会组织的功能。运行良好的专业协会、行业社团,能够发挥政府机关难以替代的桥梁纽带作用。关键在于“因事设会”,有实际业务需求、有稳定会员基础、有明确服务目标才设立社团;一旦职能弱化、使命完成,就要果断退出,拒绝为“面子”维持空壳。
机构退场,职能不能缺位。两家协会解散之后,法官学术研讨、职业权益保障、干警文化建设、法治宣传这些原有职能,不能随协会解散一并弱化。相关工作应当无缝平移到法院内部机制当中,把原本交由社团承担的业务,融入日常队伍建设,做到机构撤掉、服务不降。
社会组织治理,当存则存,当撤则撤。拒绝形式主义,告别空壳运转,让每一个存续的协会都能实实在在干事,才是社会组织改革应有之义。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