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李佳
26-08-29 19:00 微博认证:教育博主

#主观题每日一题# #决战法考# 第12题答案

1.公安机关的询问人员应当向王某出示人民警察证。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王某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王某自行书写。
2.可以到其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冯某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代为询问,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视频系统远程询问。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询问的,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询问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和宣读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8条就办案期限的规定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期限延长以二次为限。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听证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4.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申请人依法提出的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因《治安管理处罚裁量基准》由乙区公安分局制定,本案的复议机关是乙区政府,有权处理。认为相关条款合法的,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认为相关条款超越权限或者违反上位法的,决定停止对该条款的执行,并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5.符合。董某未经冯某同意,酒后驾驶其奥迪汽车上路行驶符合《乙区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酒后偷开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区公安局对董某作出行政拘留 10 日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乙区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