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店事件女子要担责吗#】#误会他人摸臀部女子要担责吗#8月28日深夜,浙江丽水。一名男子在便利店经过一名女子身后时,无意碰到女子的包。女子当即大喊男子摸其屁股,不听男子解释要求道歉,男子无奈道歉后离开。8月29日凌晨女子报警,监控清晰还原真相,女子承认是误会,转头责怪店主未及时给看关键画面。
8月30日,辖区剑池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表示,确有此事的出警记录。此外,有媒体报道,便利店店主陈先生称,被冤枉的男子和其妻子白天有到店,其妻子非常气愤,要不是有监控真的要身败名裂了。
陈先生表示,事情发生在便利店柜台,他优先调取柜台监控看不出来有没有碰到。女子报警,警察来了之后看柜台监控也是无法判断,“我就想到高处还有一个监控,打开后幸好两个人没有被货架遮挡,这才帮大哥洗刷冤屈”。陈先生称,因为警察看了监控确实只碰到背包也就收队了,女子最后就和警察一起离开了,大哥没得到女子的道歉。
陈先生说,他发到网上是因为他全程配合警察,查明真相后证明女士没有被侵犯,女子有点不高兴,“她还指责我在警察来之前为什么不给她看能拍到背后的监控,我有点气愤,发作品吐槽自己的遭遇”。
@大河报 记者了解到,针对这起事件,很多网友发问,当众指控别人猥亵,仅凭个人感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对此,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表示:很多人觉得只是一场误会,吵一架就过去了。但当众指控他人猥亵,属于对人格名誉影响极大的指责,主观感受不能等同于客观事实。
民事层面,依据民法典,公民享有名誉权。在公共场所公然指认他人实施性骚扰、猥亵,如果没有客观证据支撑,已经构成名誉侵权。被冤枉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行政层面,如果属于捏造事实公然诽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处以罚款、行政拘留。这里也要区分,主观错觉造成的误会,和刻意捏造事实恶意诬陷,二者主观过错不一样,处理结果也会有区别,要看完整证据判断是否存在陷害他人的故意。刑事上,只有刻意捏造犯罪事实,意图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达到情节严重,才会触及诬告陷害罪。不少网友也好奇便利店店主有没有责任。店家只负有配合公安调取监控的义务,法律没有要求店家,必须按照当事人的要求随时立刻调取指定角度监控,所以店主不存在过错。律师提醒:维权要依靠证据,而不是个人主观感受。无论是保护自己,还是对待他人,都不能把“我感觉”直接等同于事实。#警方回应男子被冤摸女子臀部#(大河报)http://t.cn/AXpsjZv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