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惯例”,一条人命,和一纸迟迟不到的调查回复
——河北邯郸88岁老人呼吸机案追问
2020年6月5日,河北邯郸,88岁的张女士因“发热三小时”被送进邯郸市第一医院。入院诊断是“轻度肺炎”,血氧饱和度多次检测维持在96%至99%之间,她完全可以自主呼吸。
她最终死于多重耐药菌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发生在住院81天之后,距离第一次被插上有创呼吸机,过去了53天。
直接死因是感染。而感染的原因,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说得清清楚楚:医院在血氧指标正常的情况下为患者使用有创呼吸机,开放气道导致多重耐药菌侵入肺部。邯郸中院二审判决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26万余元。两名涉事医生被吊销执业证书,该处罚目前处于行政复议阶段。
从法律上,这件事已经判完了。
但真正让人脊背发凉的,不是判决书里的责任比例,而是卫健委询问笔录里医生的一句话:
“本科室以往一直使用气管镜知情同意书代替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从未使用过机械通气同意书。”
这句话里藏着一个比个案更严重的命题——当违规成为“惯例”,违法就不再是个别医生的选择,而是一套运转中的制度。
一、一份答非所问的同意书,如何架空了患者的“同意权”
先看两份文书在风险告知上的天壤之别。
《气管镜知情通知书》告知的是支气管镜检查的风险——主要是检查过程中的出血、气胸、麻醉反应,风险等级低,时间窗口短。而《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告知的是有创呼吸机可能导致的“呼吸机依赖、呼吸机相关性肺炎、肝功能衰竭、肾功能衰竭等多器官功能衰竭”。
一个是“检查”,一个是“治疗”;一个是数分钟的操作,一个是可能持续数周乃至终结生命的干预。用前者替代后者,等于告诉家属“我们要给您做个小检查”,然后实际执行的是一项可能致命的有创治疗。
家属孙树森直到母亲病危转入ICU,才第一次看到《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上白纸黑字的风险提示。而那时,老人已经使用呼吸机超过一个月,已经无法脱机。
这里涉及的法理问题比表面看起来更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需要实施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2021年《民法典》将此前《侵权责任法》中的“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立法本意是放宽形式要求,让告知更灵活、更贴近临床实际。
但邯郸这家医院的做法,恰恰是对这一立法精神的反向利用。它把“不限定书面形式”变成了“任何书面形式都可以”,把告知义务的灵活性扭曲成了告知义务的虚无化。一份答非所问的同意书,不构成“明确同意”——它甚至不构成“同意”,因为它告知的根本不是将要实施的那个治疗。
邯郸中院的判决精准地抓住了这一点。二审将医院赔付比例从一审的70%提高到80%,理由正是认定了医院存在“双重形式过错”——既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取得书面同意。法院用加重责任比例的方式传递了一个信号:知情同意不是一张纸,而是一整套“让患者真正理解并自主决定”的过程。用无关文书顶替,比不告知更恶劣,因为它制造了“已经告知”的假象。
二、对比案例:当“知情同意”在别处也被形式化
邯郸案不是孤例,但它“惯例化”的程度确实触目惊心。
2026年5月,湖北咸宁一家三甲医院急诊科为73岁患者做需要注射碘造影剂的颅脑CT灌注检查,以“家属在场口头同意”为由,没有让成年近亲属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而陪同的竟是未成年人。事后院方称“口头同意”,但知情同意文书却“找不到了”。当地卫健委认定构成医疗违规,已立案查处。
2026年,湖南涟源城北综合医院在左肾切除术中损伤结肠后行修补术,未告知家属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被行政处罚1.6万元。平江县人民医院也被查出存在手术缺少知情告知签字材料等违规。
2025年,成都武侯区某医院涉事医生在手术知情同意书载明部位之外,实施冈上肌腱修复术及肩峰成型术,手术部位与同意书完全不一致。
把这些案例和邯郸案放在一起看,一个清晰的模式浮现出来:知情同意书正在从“患者权利的保障工具”退化为“医院免责的程序道具”。签了字就行,签的是什么不重要;有文书就行,文书对不对应不重要。当医生关心的不是“患者是否理解风险”,而是“病历里有没有那张纸”,知情同意制度就在实质上被架空了。
而邯郸案之所以格外恶劣,是因为它把这个“形式化”推到了极致——连形式都不对应,直接拿一份无关的文书来顶替。这不是疏忽,是系统性的操作习惯。
三、“惯例”为什么能长期存在?——监管的缺位
这才是本案最需要追问的问题。
主治医师闫某萍在卫健委询问笔录中承认,用气管镜同意书替代机械通气同意书是“本科室以往一直”的做法。注意措辞:“一直”和“从未”——一直这样用,从未用过正确的那份。这意味着,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这个科室每一次为患者使用有创呼吸机,都没有签署过对应的知情同意书。
一份知情同意书从使用到归档,要经过开单医生、护士、科室质控、病案室、医保审核等多个环节。一份正确文书的长期缺失,不可能不被察觉。但没有人叫停。
为什么?
因为在很多医院的运行逻辑里,病历审查关注的是“有没有签字”,而不是“签的是什么”;科室质控关注的是“有没有漏项”,而不是“项目对不对应”;医保审核关注的是“收费编码对不对”,而不是“治疗有没有指征”。每个环节都在检查“形式是否完整”,却没有任何一个环节在检查“实质是否成立”。这就是“惯例”得以存活的制度缝隙。
有涉案医生曾直言,“医院有创收考核指标,科室利润与医护人员收入挂钩,面对考核压力,许多医生只好对患者进行过度医疗”。在邯郸案中,家属质疑:因为科室要创收,所以呼吸机想上就上;因为习以为常,所以88岁老人的命就可以被无视。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创收动机”目前是家属质疑和分析性推断,并非法院或卫健委认定的司法事实。法院和卫健委认定集中在知情同意缺失和呼吸机使用指征不足上。但结合近年来多起过度医疗案例中“创收考核”的现实,这一质疑值得追问。当“治疗”变成“项目”,患者就从“需要被治愈的人”变成了“可以被消耗的资源”。
四、判决之后,问责在拖延中消解
法院判了。医生被吊证了。家属把26万赔偿全捐了。
但孙树森2025年11月向邯郸市卫健委申请核查“科室惯例”问题,至今近一年,没有结果。原负责人已调离,现任工作人员表示“不记得相关投诉”,建议重新递交材料。
这是一个比“科室惯例”更令人不安的“行政惯例”:个案可以判决,医生可以处罚,但制度性的问题——那个让“惯例”得以存在的系统性漏洞——可以被无限期搁置。
类似的行政不作为并非孤例。2026年,宜宾一位逝者家属向市卫健委举报医院多个核心问题,卫健委只对部分问题作出回应,其余问题未予答复。洛阳一位医疗事故受害者家属递交书面材料10天后询问,得知卫健委根本没去调查,书面材料也找不到了。2026年淄博一起行政复议案中,卫健委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被复议机关认定“未依法履行初步调查及立案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这些案例指向同一个问题:行政诉讼可以对个案作出判决,行政处罚可以对个人作出惩戒,但对“制度性违规”的调查和纠正,往往在行政程序的迷宫中无限期搁置。卫健委有能力在个案中作出吊销执业证的处罚决定,却没有能力或意愿去核查“这个科室到底还有多少患者经历了同样的操作”。个案正义实现了,系统性正义却遥遥无期。
五、法理层面,还有两个问题值得追问
第一个问题:为什么只是吊销执业证,而不是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医师法》第五十五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执业证书。这是行政处罚的上限。家属认为涉事医生的行为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已受理。
但医疗事故罪的入罪门槛极高。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构成医疗事故罪需要“严重不负责任”,且“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实践中,过失使用呼吸机导致感染死亡,是否构成“严重不负责任”存在争议。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过度医疗属于行政违规,不涉及刑事犯罪;但造成死亡的,理论上存在追究刑责的空间。问题在于,医疗事故罪的司法认定长期偏严,“严重不负责任”通常要求达到“明显违反基本诊疗规范”的程度,而呼吸机使用的适应证判断存在一定的临床裁量空间,这就给了刑事追责一个“模糊地带”。
吊证解决的是“这个人还能不能当医生”,但没有回答“这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当过度医疗致人死亡的代价仅仅是失去执业资格,对于潜在的效仿者而言,威慑力是否足够?这是一个需要立法和司法层面认真回应的命题。
第二个问题:家属的监督权如何在制度内得到保障?
孙树森已经做了一切家属能做的事。他打了官司、赢了判决、捐了赔偿、举报了医生、申请了行政核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他已经穷尽了几乎所有合法救济渠道。但“科室惯例”的系统性问题,仍然没有得到任何制度性回应。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答复有明确要求,卫生主管部门不得选择性答复。但在实践中,“全面调查”和“全面答复”往往被缩减为“选择性调查”和“部分答复”。当行政答复的完整性取决于具体经办人的责任心而非制度约束时,家属的监督权就变成了一种运气。
六、建议:从“个案追责”走向“制度堵漏”
第一,把“知情同意书对应性”纳入病历质控的一票否决项。签错文书、用无关文书顶替,不应只是“瑕疵”,而应直接认定为重大医疗质量事件。
第二,对呼吸机等高风险治疗,建立“指征双人核查+替代方案告知”制度。血氧正常、自主呼吸正常时使用有创呼吸机,必须由上级医师和科室质控人员双重签字,并向家属书面说明替代方案。
第三,卫健部门对“科室惯例”类投诉,应启动专项核查,而非仅处理个案。核查结果应限期公开答复,避免“人走案消”。
第四,将严重过度医疗致人死亡纳入刑事追责视野,明确“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标准,不让吊证成为终点。
第五,切断科室创收与医生绩效的直接挂钩,让医疗回归公益属性。当医生的收入取决于开了多少检查、上了多少机器,过度医疗就永远有生存土壤。
总之,那个88岁的老人,没有死于轻度肺炎。她死于一个被“惯例”绑架的医疗系统。法院判了80%的责任,但剩下的20%,属于谁?
那20%,属于每一个让“惯例”得以运行的制度缝隙——属于知情同意书审查中只看签字不看内容的质控流程,属于绩效导向下把患者当“项目”的考核体系,属于对“惯例式违规”长期不查不纠的行政监管。
孙树森把26万全捐了。他说不为钱,为公道。
但公道不只是一纸判决,不只是一张吊证通知。公道是让下一个走进呼吸科病房的老人,不会再被一份“答非所问”的同意书送上有创呼吸机。
在“惯例”被真正叫停之前,每一个走进那间病房的人,都在赌命。(图片来源网络)#真实记录生活##我在人间说故事[超话]##医疗事故##医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