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云豪杰
26-09-11 12:36

一记掌掴,三重侵权:暴力阻挠采访的法律定性

耳光响亮,真相沉默。
2026年9月10日,江西广播电视台记者吴忠敏站在深圳“夏尔巴巴”民宿涉事现场,亮明记者身份,准备就加盟押金纠纷及商标侵权诉讼进行实地核实。屋内男子先自称“租户”驱赶记者,在记者表明合法采访意图后,直接抡起巴掌——掌掴。记者出现持续性耳鸣,采访被迫中断。事后警方处置中,该男子披露真实身份:涉事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之父陈某先。
一巴掌,不重,扛得过去。但这一巴掌打在了谁的脸上?打碎的是什么?
一、一记耳光,三重侵权
先说法律定性。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民的表达权衍生出知情权,知情权延伸出记者的采访权——采访权不是记者的“特权”,而是公众知情权的实现方式,是宪法权利在新闻职业中的投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具体到这记掌掴。从治安层面看,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可处5至10日拘留并处200至500元罚款。从民事层面看,人身权受民法典保护,记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从刑事层面看,若伤情鉴定构成轻伤及以上,则可能触犯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一记耳光,三法齐涉,这不是“小事化了”能糊弄过去的。
但更值得追问的是:打人者为何敢打?他打的不是一个人,打的是采访权、是公众知情权、是法律赋予的舆论监督权。
二、打记者的“连续剧”
如果江西台记者被打只是孤例,我们或许可以归结为个别人的冲动。偏偏不是。
2025年8月,昆明广播电视台记者在采访装修纠纷时,被施工方夏某某拍打摄像机、推搡致伤。女记者报警时遭击打后脑,手腕扭伤肿胀。涉事公司的辩解堪称“经典”:先说“没亮身份就可以制止”,后轻描淡写地将暴力归咎于“推搡时的意外甩打”。最终夏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公司赔偿2万元。昆明事件发生后,中国记协发文《正当采访权利不容践踏》。
2025年7月,长沙一男子因买到疑似不合格电缆,记者陪同采访,企业负责人从记者手中抢过摄像机重摔粉碎,并试图抢夺手机。事后,涉事人员谢某某被刑事拘留。
2026年5月,大象新闻记者在杭州临平区涉嫌非法代孕窝点暗访时,遭不明身份人员从背后暴力拖拽倒地致骨折,警方已以故意伤害刑事立案。这一事件再次引发关于隐性采访合法地位的讨论——现行法律对暗访这一采访形式缺乏明确界定,仅有《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一句笼统的“不得干扰、阻挠”。
这哪里是“个案”?分明是一条时间轴上的“连续剧”。从装修公司到电缆厂再到民宿公司,从推搡到摔设备到掌掴,暴力阻挠采访的手法在“迭代升级”,而施暴者的底气似乎也在同步膨胀。难怪有评论直言,“媒体记者俨然成了高危职业”。
这背后有一组令人不安的逻辑:阻挠采访者往往心存侥幸——打了就打了,大不了拘留几天、赔点钱了事。昆明案中,行政拘留10日加罚款200元,再加赔偿2万元,总成本不过两三万元。对于一个面临曝光的企业而言,这笔“封口费”可能远比曝光带来的损失划算。当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收益,暴力就变成了一门“理性选择”。
三、比巴掌更可怕的,是巴掌的逻辑
掌掴本身可恶,但更值得警惕的是掌掴背后的认知逻辑。
中国记协2026年5月的一篇文章指出,长期以来,舆论监督在一些地方被当作“负面舆情”。记者采访遭阻挠、监督报道被拦截、地方媒体“只监督外地、不监督本地”等现象屡见不鲜。一些地方主管部门认为批评报道是“添乱”“抹黑”。
这是什么逻辑?这是“家丑不可外扬”的前现代治理思维。在这种思维里,记者不是社会问题的“探照灯”,而是“麻烦制造者”;舆论监督不是社会自我纠错机制的组成部分,而是“给领导添乱”的不稳定因素。从这个认知出发,阻挠采访甚至暴力相向,在某些人看来竟是“正当防卫”——“你来找我的茬,我当然要把你赶走”。
这个逻辑如果成立,后果是灾难性的。正如有评论尖锐指出的:“当暴力成为阻挠监督的‘捷径’,当掌掴成为掩盖问题的‘手段’,我们失去的,将不只是一个个具体事件的答案,而是整个社会自我纠错的能力”。
更深一层看,暴力的背后是恐惧。一个正当经营、坦然面对问题的企业,不需要掌掴记者。恰恰是那些心中有鬼、屁股不干净的,才把记者的镜头当作洪水猛兽。每一记打在记者脸上的耳光,其实都是打在真相上的锁;每一次摔碎摄像机的声响,都是心虚的回音。
四、法治的“拳头”,该有多硬?
问题提出来了,怎么办?
第一个层面,法律条款的“激活”。 现行法律对记者采访权的保护并非空白,但问题在于条款分散、执行力弱。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力度对于有组织的暴力阻挠行为,显然不够“痛”。有律师多年前就建议,将暴力侵害记者正常采访的行为入刑。这个建议值得重新审视。保护记者采访权,从根本上说不是给记者“特权”,而是保障公众知情权——这在法理上与保护公务人员的执法权具有同构性,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保护的也是国家职能的正常行使。有律师分析认为,中国记协是中央编办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22家群团组织之一,若袭击行为意图阻止记者履行新闻报道职责,具有特定情节的,也可能被认定为妨害公务。但需注意,《刑法》中并未将记者的采访活动直接列为公务范围,因此这一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
第二个层面,执法层面的“从快从严”。 深圳警方已介入调查江西台记者被掌掴事件,我们期待一个经得起检验的处理结果。更重要的是,这个结果应该成为标杆,向社会传递清晰信号:打记者不是“小事”,打的是法律的脸。正如评论所言,“法治的尊严,体现在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公正处理中”。
第三个层面,制度层面的“补课”。 中国记协2026年6月的一次调研座谈中,与会者建议强化新闻职业安全培训、建立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实行分类精准帮扶。这些建议务实,但还不够。根本的出路在于推动新闻采访权的专门立法,将散落在各部门规章中的保护条款提升为统一的法律规范,明确采访权的边界、侵权的认定标准和惩罚措施。保护记者的镜头,就是保护公众的眼睛;维护采访的权利,就是维护法治的良心。
五、别让下一个耳光打在自己脸上
回到那记掌掴。打人者陈某先也许觉得,一巴掌就能把记者打跑,把真相打没。他错了。记者被打的消息传遍全网,中国记协第一时间发声,“对殴打记者、阻挠采访的行为零容忍”,深圳警方迅速介入。他想掩盖的事,反而被更多人知道了。
这就是舆论监督的韧性,也是法治的底线。
但韧性不应该是记者用身体去扛出来的。当记者履行职责时需要冒着被打的风险,社会的自我纠错能力就已经亮起了红灯。今天被打的是记者,明天被蒙住眼睛的,可能就是你我。
有句老话:“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在这个人人都有手机、处处都是镜头的时代,妄图用一记耳光阻断真相,无异于掩耳盗铃。掌掴记者的人,最终打疼的只能是自己的手——还有法律的铁拳。
让每一个打向记者的耳光都付出应有的代价,这不是为某个记者撑腰,而是为整个社会的良知与法治撑腰。#头条新闻工作室[超话]##深圳警方已介入调查记者被打事件##记者正当采访权利必须维护##江西台记者采访遭殴打##中国记协为江西台被打记者发声##社会新闻事件##维护法律尊严和正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真实记录生活##我在人间说故事[超话]##上海[超话]#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