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女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成植物人#
河北沙河居民张某现年42岁,系当地某制造企业正式员工,婚后与妻子育有一子一女,家中老人均已年过七旬。2025年11月的工作日午休时段,张某与同单位的女同事进入对方租住的、距离厂区仅数百米的民房内独处,二人在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过程中,张某突发剧烈头痛随即倒地丧失意识,女同事未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先联系了二人所属部门的负责人,直到十多分钟后单位同事赶到现场,才提醒她呼叫救护车送医。
张某经医院连续32天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始终未恢复自主意识,后续确诊为持续植物人状态,司法鉴定显示其构成一级伤残,日常所有护理需求都需要他人全程完成。张某家属调取了全部就诊记录,发现张某此前三年的单位年度体检都明确标注有三级高血压病史,医嘱多次要求其规律服药、避免情绪剧烈波动,但张某一直未按要求管控自身基础性疾病。
张某的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沙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与其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女同事列为被告,主张女同事的行为是张某突发脑出血的直接诱因,且在张某发病后存在明显的延误救治过错,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后续十年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1万元。
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方提交了三份不同医院的临床医学说明,证明自发性脑出血的核心致病原因是患者长期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压病变,剧烈情绪刺激仅属于理论上的极低概率诱发因素,没有直接的因果判定效力。法院依申请向接诊的主治医生核实,对方出具的书证显示从张某倒地到救护车抵达的21分钟间隔,并未改变本次脑出血的最终救治结果,即便第一时间送医也无法避免其成为植物人的后果。
法院同时在审理中查明,张某与女同事均处于已婚状态,二人维持不正当关系已超过18个月,双方的亲密行为完全违背公序良俗,本身不属于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行为范畴。结合全案证据链条,法院最终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女同事对张某的发病存在主观过错,也不能直接推定二人的亲密行为与脑出血结果存在法律层面的因果关联,仅能认定女同事在张某突发疾病后未第一时间呼叫急救的行为,存在轻微的过错瑕疵,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承担少量补偿责任。
一审判决最终判令女同事向张某支付1.2万元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张某方提出的其余近37万元索赔诉求全部被依法驳回。该判决生效后未出现上诉情况,双方均在判决限定的时限内完成了对应的给付义务。
本次裁判没有突破民事责任认定的核心原则,即所有索赔诉求都必须建立在合法权益受侵害、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基础之上,既没有无视公序良俗的基本底线,为违背婚姻忠诚义务的不当行为转嫁自身健康风险,也没有完全豁免当事方的最低限度救助义务,权责划分完全对应,清晰划出了同类民事行为的风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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