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6-09-14 17:19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之前有一个交通事故案件,对方撤诉后又重新起诉,证据里面冒出来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系成都市交通管理局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处理后重新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

其中,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双方发生交通事故,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双方发生接触,对我方抗辩无接触、单方交通事故不利;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案涉车辆为非机动车,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案涉车辆为机动车,对我方抗辩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利。

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落款时间为2025年12月,但我没搞懂对方为什么上次开庭不拿出来,甚至法官询问对方是否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都说没有,结果在重新起诉后又冒了一份出来。另外,原办案机关在作出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并没有向我方当事人进行送达。

我现在头都大了,主要是一旦被认定为机动车,未投保的情况下,在交强险范围内就要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ps: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救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能通过“复核”程序进行解决】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复核后会作出结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证明)的结论或者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结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2018〕149号】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后,若新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仍有错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2018〕149号】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原办案单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