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投诉医院未经同意抢救老公#
我来说一下吧。手术签字的法定优先顺序为:患者本人(意识清醒时)>近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其他法定授权人(如委托人、监护人)。
帖子里说的患者处于昏迷状态,是无法自行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在生命权和知情同意权之间,生命权是更优先的。
根据《民法典》第1220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也就是说,即便联系不上该患者妻子,医院也是可以为患者立刻实施抢救措施及手术治疗的。该妻子说没有人联系她,这是因为在那种紧急时刻,并不一定能及时取得她的联系方式。救人要紧,事后再尝试取得联系也并无不妥。
最后要说明一点,由于这类内容争议比较大,不清楚这条帖子的真实性,如有必要,可以进一步调查核实。
发布于 山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