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
26-09-26 07:20 微博认证:大河报官方微博

【#患者留观室自尽医院被判好意施惠#】#男子输液后自尽留观室监控曝光#魏女士说,她和丈夫是贵州人,丈夫今年49岁,他们有两个孩子。今年1月,丈夫在浙江温州打工,丈夫在当地医院查出了输尿管结石,因再次发痛他在夜间零点还是去这家医院输液,一小时后输完液疼痛未缓解,便请求值班护士当晚在医院留观室休息。次日清晨,丈夫被发现死在留观室内,警方调查排除他杀,调取留观室监控发现,接近凌晨两点,丈夫用连接仪器的电线套住脖子坠下病床,丈夫最终死于窒息。事后,魏女士感到很奇怪,无论是他们家属和丈夫工友,都没发现丈夫事发前有轻生倾向,因此她猜测,丈夫当时可能是因为病痛发作,不堪忍受才选择轻生。“既然他是来看病的,都留在了留观室,医院说一点看护责任都没有,怎么说得过去呢?”魏女士将医院告上了法院。

该案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根据判决书,魏女士等家属作为原告,认为医院应该承担40%的责任,需要赔偿原告86万余元。原告认为,医院存在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医院明确诊断患者患有输尿管结石,且疼痛未缓、无法行动的情况下,未给予与其病情严重程度相匹配的医疗监护和有效治疗,违反诊疗义务;对于留观室的患者,疏于看护,未提供安全环境,未能预见并防止意外发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被告医院答辩,患者自缢身亡与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输液结束即医疗合同关系履行完毕,原告无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防止自缢不属于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法院认为,患者因病来到医院,医院为其输液开药,输液结束本次治疗行为已完成,患者可自行离开。医院应患者要求,免费提供休息场所,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患者自杀身亡,与医院诊疗行为不存在一般民事侵权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并且医疗行为应交由专业人员鉴定并给出分析判断,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因果关系。

原告主张医院未尽为病人提供看护的管理责任,法院认为,首先,医院为患者提供休息场所不属于诊疗行为,故医院无需提供看护。事实上说,医院也不具备为每一个滞留在医院内的病人提供专人看护的客观条件。其次,即便是在诊疗活动中,医院亦是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定时巡视,而非对患者进行看管,时时陪护在侧。最后,患者自杀属于其自主的故意行为,并非提供看护就必然可以防范。原告诉称患者系因疼痛难忍而萌生死志,但其当时身处医院,寻求医生的救治是其缓解痛苦的最为便捷之法,但其从进入留观室直至其选择自缢的一个半小时内,其从未寻求医院工作人员的救助。故患者的死亡与医院的管理之间并无必然联系。综上,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这起民事诉讼于9月22日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死者妻子魏女士告诉记者,当日未作宣判。与该案一审诉求一致,魏女士请求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责任赔偿86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患者输液结束即诊疗行为完成,医院提供留观室供患者休息是“好意施惠”,与患者自杀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来源:潇湘晨报、九派新闻,编辑小嘉) http://t.cn/AXWAvYS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