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禁售强迫劳动产品#欧盟说的“强迫劳动”,根子上是抄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就是用惩罚做威胁,逼着人干活,不是劳动者自己愿意的。
判定主要看两点,一是干活不是自愿的,二是有胁迫、有威胁。胁迫不一定是动手打人,扣护照身份证、拿债务捆着人还债、拿身份问题吓唬人、扣工资罚款、威胁报复家人,这些都算,强迫童工也归在里面。
但要分清,有些情况不算:服兵役、正常的社区义务劳动、法院判了在监管下的服刑劳动(前提不是外包给私企赚钱)、救灾抢险,这些都排除在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工资低、加班多、工作环境差,本身不等于强迫劳动,那是别的劳动侵权问题;强迫劳动核心是人身自由受限,想走走不掉。
欧盟出台的强迫劳动产品条例是个禁令:只要一件商品,在原材料、生产、加工的任何环节,有证据怀疑存在强迫劳动,原则上就不能卖到欧盟,也不能在欧盟境内卖。
这里有个争议点:条文本身看着跟国际标准一样,但实际执行的时候,欧盟的裁量空间很大。只要它觉得“有合理怀疑”,就可以启动调查、扣货,要企业自己拿出证据,证明供应链没有问题。不少观点认为,这套规则容易被当成贸易工具,变成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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