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
26-10-05 22:15 微博认证:法治日报社官方微博

【#员工宿舍离世企业赔偿家属超22万##企业并非赔偿家属就能获赔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作为企业常用商业险种,不少用人单位存在认知误区:只要向遇难员工家属支付了赔偿款项,就一定能从保险公司拿到保险理赔金。近日,新疆托克逊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保险合同纠纷,厘清了雇主责任险的理赔边界,为各类企业投保、理赔提供参考。

某矿业公司为其矿山工作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保单特别约定,雇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按约定申请理赔。保险期间内,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保单信息,将承保雇员人数调整为35人,魏某被新增纳入保障名单。

纳入保障范围不久,魏某在公司员工宿舍休息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事故发生后,矿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理赔材料,但保险公司以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理赔条件为由拒赔。矿业公司与魏某家属协商,向家属支付补偿金、殡仪费等合计223380元。之后,矿业公司多次和保险公司协商理赔无果,遂诉至托克逊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保险公司抗辩,魏某事发地点在员工宿舍,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矿业公司无法证实魏某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理赔条件。

法院审理查明,魏某系案涉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雇员,其在员工宿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矿业公司已经向家属支付补偿款,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魏某发病时处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或是因履行工作职责突发疾病。

法院认为,雇主责任险赔付范围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核心是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保单约定业务过程中发生伤亡,并且该伤亡情形符合保险责任约定范围。本案中,员工宿舍属于休息区域,并非工作岗位,事发时魏某处于休息状态,不属于上岗前准备、下班后收尾等与履职相关的情形。矿业公司无法举证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要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矿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矿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裁判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准确把握理赔范围。一旦发生事故,第一时间固定事发地点、在岗履职情况等证据,区分休息场所与工作岗位。申请理赔前,对照保险合同核对理赔要件,避免产生“企业赔了家属,保险公司就必须赔付”的认知偏差,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的法定参保义务,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李梦佳 赵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