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重温了被台湾海巡鼠袭扰的“金鲨”号海钓船上,拍下的水炮来袭前后。有游客,还有小朋友,遭了那么大的欺负。
整理了下,这群海巡鼠至少已经涉嫌触犯了哪些法律: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这种行为,海警到达后可以依据《海警法》第二十三条: 海警机构对违反海上治安、海关、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实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在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关于采取强制措施,依照《海警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海警机构办理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侦查权,采取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
🚩《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我国台湾地区海巡鼠对我渔船和游船随机性骚扰,以及妄称主权,已经构成了对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处于可持续的危险和内部威胁状态,所以这不仅是治安事件,也是国家安全事件。
🚩此时海警执法即可援引《海警法》第三十九条: 海警机构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由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从这点来说,可以对海巡鼠相关袭扰措施的执行人员、其上级主管,直至多次肯定或表彰其海匪行为的分管领导,诸如管碧玲、卓荣泰发起调查、通缉、诉讼乃至缺席审判。
🚩鉴于上述罪行不仅是治安问题,也涉及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可直接援引《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认定其利用职权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由此鉴定相关系列最新的首恶分子、罪行重大、积极参加等要件,进行通缉、追捕、诉讼、(缺席)审判和执行。
🚩执法中如遭遇暴力抗法,依据《海警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使用手持武器,还可以使用舰载或者机载武器”,直接采取针对性措施。第四十九条规定: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此外,抓扣台湾海巡鼠船只后,如果已经较为老旧,可以按照《海警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先行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并通知所有人,所有人不明确的,通知其他当事人。
届时把船卖了,得给还没被抓的海巡鼠发个通知。
……
法律都是现成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不是一句空话,这里面环环相扣,每一个动作都能有法可依。
所以剩下的问题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想想受害的渔民和游客,九三阅兵后被扣、国庆旅游时被喷、春节出海甚至命都没了。丧心病狂的海巡鼠,“每逢佳节被撕亲”。中国一点也不能少,不能少的不仅是地,还有人。
也看看视频里的孩子,我们不该让海巡鼠造的孽,变成他们不知多久才能治愈的童年。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