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李佳
26-10-10 19:00 微博认证:教育博主

#主观题每日一题# #决战法考# 第49题答案

1.行政复议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要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合理性)。本案复议机关的审理对象为被复议的8000元罚款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7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3.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3条规定,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所以,对于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市政府可以直接作出变更决定。

【本题注意】:
对于第二问对于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实践里变更判决是首选。当然,也可以选择撤销。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变更决定置于法条中决定类型的首位,体现了变更决定在复议决定体系中的重要性,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和证据前提下,应优先适用变更决定,以达到防止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除了内容不适当可以变更外,未正确适用依据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也可以适用变更决定。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