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介入母子衣衫不整街头游荡#这事表面看是“妈妈带娃流浪”,根子上其实是一个母亲被自己的精神状态困住了,而法律上能撬动现状的那个支点,暂时还没找到着力点。#小砚台的普法时间#
法律上最直接的工具是监护权。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邵某不是不爱孩子,是她的精神状态让她既没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又坚决拒绝把这份责任交出去。法律要撤销监护权,前置条件是先评估她到底还有多少监护能力。官方现在推的精神鉴定,就是在走这一步。#律师说法#
但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讲得很清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除非有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的行为,否则医疗机构不能强制把她拉去住院。她本人抗拒治疗,又没有触发强制医疗的法定条件,法律在这个环节上是相当克制的。
真正能起作用的是基层的强制报告制度。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发现孩子处于危困状态,有义务上报民政部门。下一步如果鉴定确认她监护能力不足,民政部门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同时给孩子安排临时监护。
说句实在话,这事儿难就难在“管”和“不管”之间的那条线太细。管太轻,孩子继续在寒风中冻着;管太狠,又可能把一个本可恢复的母亲直接推出去。法律把程序搭好了,但程序跑完需要时间,而孩子的冬天不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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