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了头条文章:#案件速递#《相邻权利人容忍义务合理限度的判定》 赵某与钱某居住于某小区2号楼1单元1层,分别为西户、东户。孙某房屋位于该小区1号楼(单体楼),该房屋系独栋二层建筑,1号楼位于2号楼南侧,两建筑间为道路。2024年10月8日,孙某与某能源公司签订《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屋顶租赁合同》,约定某能源公司租赁孙某房屋屋顶用于建设光伏电站,电站所有权自起租日起由某金融公司拥有……下面一起来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法院 的案例吧~ http://t.cn/AXlTZ6NS

山东高法
26-10-16 17:29 微博认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