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国的国情,我认为不但不应该搞司法独立,给检察和司法人员扩权,反而应该严格加强对他们的监督,限制和缩小他们对法律的解释权,让他们在办案时没有太多的解释空间,只能一切按照相对非常清晰的法律规定办理。
所谓司法独立或者赋予法官“造法”权限,本质上是把所有法官,都当成专业能力极强的圣人。
一方面是专业能力极强,从专业角度而言,不会办错案。
另一方面是没有任何私心,全国的数十万法官检察官人员,全是包青天,没有任何私欲,办案时全部不偏不倚,不搞任何腐败。
但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达不到这个程度。
以前我们讲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那会儿法律规定少,主要任务是加强立法建设,把各个领域的法律条文,制定起来,让全国范围内在各个领域都有法可依。
现在,有法可依这个阶段,基本完成了。
但是,另外一个问题出现了,有些法律条文写得比较原则和笼统,无法应对现实中的很多不同情况。有些虽然写得相对明确,但是办案机关在实操中可以有不同理解和解释。
所以下一步,我认为应该加强对法律细则的制定,减少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对法律条文的解释空间。
法律,应该由立法机关来制定,涉及到现实中的很多不同情形的不同应对规定,也应该由立法机关制定。毕竟,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需要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需要内部有些博弈和辩论。
如果把这些“权力的真空”交给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来自行决定,则对社会各方利益的兼顾性、规定的普适性、严谨性等,都会差很多。
比如,有些地方的办案机关,在这个案件中是这么判决的,但是换了一个地方,换了一个法院,可能又是那么判决。有些判决的口径和方向,可能只是偏向了一部分群体的利益,没有兼顾整个社会的利益。有些判决做法,甚至不排除双标的可能。
这些在实操中的解释偏向性、随意性,都严重降低了法律的权威。
造成这个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我们才刚度过了有法可依的阶段,有些法律还比较笼统和原则,立法机关没有进一步跟上去,制定各种详细的明细规定,把这个“权力的真空”给收回来,导致这个“权力的真空”被分散到全国几千个法院和数万名法官、检察官手中,形成了“权力的割据”。
英美法系的国家,虽然赋予了法官“造法”的权力,但是他们明确要求适用判例法,通过严格的“同案同判”方式,去把这个“权力的真空”,给统一了起来。
但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从根源上便存在先天缺陷,导致这个“权力的真空”,被全国几千个和数万名法官、检察官,给切碎、分散、割据了。
作为一个单一制、大一统国家,我认为我们不应该允许这种“权力割据”现象的存在。
法官、检察官只是法律的执行者,他们不应该有任意造法、随意解释法律的权力。同时,在中国的现阶段国情下,也不应该给他们这种权力,因为这个群体还没有达到专业能力极强的圣人程度。#应限制司法人员解释权##热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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