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在2022年元旦废止,由《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替代。新办法第27条只留了一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也就是说,内蒙古目前没有单独生效的民族语言文字条例。
新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十五条:公共用字“以规范汉字为基本,可以并用少数民族文字”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一)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二)影视屏幕、电子屏幕、舞台字幕用字;
(三)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四)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五)招牌、广告用字;
(六)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七)产品的包装和说明用字;
(八)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标识性用字。
关键词是“可以同时使用”——授权性条款,不是强制双语。商业招牌“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蒙文”,不强制带蒙文。
第十八条:特定情形可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
依照本办法规定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遇有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也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需要使用的;
(二)经国家或自治区广电主管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这是“基本用语是普通话”之下的豁免口子,覆盖公务、播音、文艺、教研四类场景。
第十九条:少数民族语言授课教师的普通话标准
教师资格申请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并逐步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只解决“用民族语上课的老师也要有普通话语等级”这个问题,不涉及课程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