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男子让9旬继母腾房##男子持房产证让继母腾房被驳回#】“房子登记在我名下,她凭什么住着不走?”法庭上,张力这样质问。父亲去世后,他拿着不动产权证把九旬继母王阿婆告上法庭,要求她搬离并补交房屋占有使用费。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法院)审结这起因老年再婚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驳回张力的全部诉讼请求。
时间回溯至2009年,张老伯与王阿婆再婚,张老伯婚前育有女儿张红、儿子张力。涉案房屋系2006年购买,登记在张老伯与张红名下。2015年,张老伯签订《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将自身名下房产份额作价77万余元转让给张力,约定张红与张力各占50%。
婚后张老伯与王阿婆在涉案房屋长期共同生活,后双双入住养老院。因协商更换养老院事宜,王阿婆先行返回涉案房屋居住,张老伯则在养老院生活至2023年初去世。张力此后多次要求王阿婆搬离,经居委会、派出所调解无果,张力遂起诉至法院。
张力诉称,涉案房屋系自己向岳父母借钱购买的,父亲只是“代持”;2015年房屋产权登记到自己名下后,继母就无权再住,还得按月度标准支付近年来的房屋使用费。
而王阿婆辩称,房子是张老伯为结婚买的婚房,购房、装修均由两人共同操办,她的户口也在这里,2015年产权变更她并不知情。如今年过九旬,希望保障其生存居住权利。
法院认为,争议焦点是张力是否有权要求王阿婆搬走。
关于张老伯与张力代持关系的主张,法院指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张老伯通过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取得产权,张力主张代持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但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即便房款确由其出资,也可能是借贷或赠与,不能当然认定为代持。如依据2015年产权变更协议,张力需向张老伯支付77万余元转让款,他自认并未支付,那么这笔债权在张老伯去世后应成为遗产的一部分;如系赠与,张力更应安排好父亲配偶的居住问题。
关于王阿婆的居住利益。法院认为,王阿婆是张老伯的配偶。在该房屋内稳定居住十余年,这是她维持基本生活的保障。张力虽对继母无扶养义务,但应合理分配遗产、妥善安排其居住;在遗产未分割、转让款未支付的情况下要求老人搬离,缺乏依据。
最终,闵行法院判决:驳回张力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全媒体记者 张海燕 实习生 张天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