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玲玲律师
26-10-29 10:03 微博认证:律师 2025微博新锐新知博主

中国曾经有过一段热烈的“废死”讨论。但我的观点是少杀、慎杀,但不能因此走向不杀。

可能我是一种最朴素的观念,“杀人要偿命”,但因为#反诈博主徽剑被曝遇害# 案,我研究了一下不少雇凶杀人案,发现很多案件中,出钱的雇主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亲手杀人的杀手反而被判死缓,甚至无期或有期徒刑,我觉得这种量刑差异值得讨论。杀手与被害人无冤无仇,仅仅为了钱,就可以杀害一个陌生人。这种逐利型犯罪,主观恶性极大,不能因为受人指使,就当然认为罪责较轻。

再看“徽剑”这个案,赵冰为了报酬,参与犯罪,将被害人殴打至昏迷,又用枯草掩盖、遗弃荒山,最终致其死亡。即使最初只是想恐吓、逼迫删帖,但当被害人已经昏迷、失去自救能力时,赵冰仍然选择掩盖、遗弃,没有施救,也没有报警。他难道不知道,这样做很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吗?如果明知死亡可能发生,仍然放任结果发生,就应当认真审查是否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医鉴定提到的高血压。根据已披露的鉴定意见,被害人头面部遭受外力打击,造成颅内出血,是死亡的主要原因,高血压只是次要因素。

我也不太理解,高血压为什么会成为本案量刑讨论中的一个因素?一个人有高血压,难道别人就可以把他打到昏迷,再遗弃荒山,最后以被害人有基础疾病为由减轻责任?高血压可能加重出血,但不能因此否认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法院确实将高血压作为从宽量刑的依据,就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我仍然希望有关机关依法审查本案是否符合再审条件,重点审视赵冰的主观故意、遗弃行为的法律评价,以及死缓量刑是否适当。

少杀慎杀,是为了防止错杀、滥杀。对于罪行极其严重、没有足以从宽情节的故意杀人者,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就应当判。

法律是不能以民愤代替证据,但也不能让“少杀慎杀”成为对严重暴力犯罪机械从宽的理由。

发布于 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