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
26-10-30 19:55 微博认证: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官方微博

#律师解读小城良方起诉白衣山猫#【《小城良方》起诉“白衣山猫”, 律师:专业批评有真实性基础应受容忍,虚构或明知失实散布可能侵权】#律师解读医疗剧小城良方批评边界#10月30日,上海柠萌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就微博用户“白衣猫山”针对其剧集《小城良方》发布的“不实言论”启动名誉维权诉讼,指控相关言论致使剧集口碑受损、公司商业信誉与社会评价降低。上海中联(武汉)律师事务所魏甜分析认为,判断影视评价是否侵权,涉及到名誉权四要件。#小城良方告了白衣山猫#

魏甜认为,影视剧一旦选择医疗题材并公开展示具体操作,这些操作便进入公共讨论空间,可以接受专业检验。批评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不取决于作品是否必须准确,而取决于批评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以及是否借批评之名对制作方进行人格贬损。

魏甜表示,判断影视评价是否侵权,应回到名誉权四要件。第一,权利人名誉确有损害事实,需证明社会评价实际降低,如商誉受损、交易机会减少等。

行为人违法,事实陈述须真实。捏造剧情、虚构制作方不当行为或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人格,可能构成违法。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须证明商誉损害由涉案言论直接引起,并排除作品质量、市场环境等其他因素。

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即博主是否存在侵害柠萌影视商誉的主观恶意。

若博主指出的情节在剧中确实存在,且医学判断有专业依据,即具备真实性基础,不构成诽谤。批评措辞尖锐,只要未脱离作品内容转而以侮辱性言辞贬损制作方人格,仍属专业批评的合理范畴,而非侵权行为。

反之,若博主虚构了剧中并不存在的医疗情节,或明知表述失实仍予散布,加之其作为具有专业身份和较大影响力的博主,针对影视作品具体情节和内容的核实义务应相应提高,未经核实就散布与剧情不符的内容并对柠萌影视进行负面评价,则满足侵害柠萌影视名誉权的侵权要件。(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http://t.cn/AXj8Km3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