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日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知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http://t.cn/AX9ZshJB

津法之声
26-07-20 08:49 微博认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