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友说
26-07-24 11:30 微博认证:北京网友说官方微博

【#景区用监控拍摄游客生成付费视频# 】#游客的脸岂是景区财路# 继抓拍游客照之后,又有景区把目光投向游览视频。据潇湘晨报报道,深圳甘坑古镇景区日前推出游览视频服务。视频通过景区监控抓取,系统会依据人脸信息调取数据库内容,生成游览视频,游客付费即可下载。

乍看起来,这项服务并无不妥。游客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需要视频,并且授权之后才能下载,貌似具有自主权。靠着生成游览视频,景区可以获得增值服务;游客付费下载,也能留住美好的游览历程,岂非双赢?但也有不少游客认为,此举涉嫌侵犯其他游客隐私,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不可作为商品售卖。

根据人脸信息调取数据库内容,意味着景区已经对所有经过监控的游客都录制了视频,游客很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素材。据报道,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备特定目的、充分必要且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处理。民法典规定,隐私包括自然人不愿被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与行踪轨迹;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或公开其肖像。景区收集并出售游客的面部数据,很可能侵犯游客的隐私权、肖像权。视频数据一旦保存不当或者错误匹配,导致游客个人影像被泄露,对当事人来说是一大安全隐患。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景区所谓的服务,居然是通过公共监控完成的。公众之所以接受公共监控采集信息,是因为充分信任数据存储的安全性,相信公共监控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守护公众安全。而景区为推销收费项目,诱导游客“在游玩时要刻意经过监控”,显然默认公共影像可以用于商业。实际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旅游景区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景区借公共监控牟利,既违背公共监控设置初衷,也损害公众对公共监控的信任度和安全感。

景区可以针对游客游览留念设收费项目,但无论什么服务都不能越过法律红线。游客的脸,可不是随意调用的素材。@北京晚报 http://t.cn/AX9XrV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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