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检察
26-08-08 06:43 微博认证: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闻韶检声##34万买到宝马召回车获赔103万#【#宝马4S店卖召回车被判退1赔3#】8月3日,据南国早报:黎先生在南宁市中达桂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花费34.35万元买了一辆宝马轿车,提车不久后,车辆提示制动系统异常。随后,他发现这辆车早已列入召回清单,遂认为4S店刻意隐瞒车辆召回信息,构成欺诈,诉至法院,提出“退一赔三”诉求。一审法院支持退车退款,但未支持三倍赔偿金。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中达4S店销售召回车辆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法院改判“退一赔三”,其中仅三倍购车赔偿金就高达103.05万元。

2024年12月21日,黎先生与中达4S店签订合同,以34.35万元购买了一辆国产宝马530Li领先型豪华套装(宝马5系)轿车,并支付了购置税、保险等费用。2025年1月1日提车后不久,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提示制动系统故障。黎先生查询后得知,该车属于宝马2024年9月11日发布的召回范围内的车辆——部分车辆集成式制动助力装置(DSCi)的电机位置传感器电信号可能受到干扰,影响ABS和DSC功能,存在安全隐患。黎先生认为,4S店故意隐瞒召回事实,要求退车遭拒后,于2025年4月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达4S店“退一赔三”。

江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欺诈,但4S店未能证明交付车辆时缺陷已消除。法院于2026年4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中达4S店退还购车款,并赔付购置税、保险费等费用以及贷款利息,合计41.7万余元,同时驳回三倍赔偿请求。黎先生上诉称,中达4S店故意隐瞒车辆属于官方召回范围、存在制动系统重大安全隐患的事实,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中达4S店则上诉提出,门店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黎先生清楚案涉车辆为召回车辆,仍自愿签署协议、接收车辆,足以证实其知晓相关风险,门店不存在隐瞒或欺诈情形,故请求法院驳回黎先生的上诉。

二审另查明,黎先生购买的这辆宝马生产于2024年2月,车企早在2024年9月就发布召回公告,该车被列入召回范围。中达4S店明知或应当知晓该情况,仍在2024年12月对外出售车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中达4S店没有明确告知黎先生该车属于召回车辆范围,存在欺诈故意并实施了欺诈行为。7月24日,该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关于退车退款的判项,同时改判支持三倍赔偿。@九派新闻 http://t.cn/AXClkWU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