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攻坚行动】前车避让、后车追尾,起因竟是他在对面来车时超车
2026年08月04日10时许,鲁某某驾驶川G***Z3小型汽车,沿G248国道行驶至1087公里500米路段在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强行超车,遇到对向董某某驾驶的渝A***JC小型汽车,紧随其后刘某驾驶的川Z***2Y小型汽车避让不及,发生追尾碰撞。本次事故造成渝A***JC、川Z***2Y两车受损,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调查认定:鲁某某实施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交管大队已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刘某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安全制动距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四川交警 @中国交通频道·四川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http://t.cn/AXpSDo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