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不是医生的情绪记事本。
广东湛江一名5岁女童过敏急诊,因沟通不畅与医生发生口角,医生拒绝接诊后,竟在电子病历“既往史”栏写下“刁蛮”二字,且无任何病情记录。涉事医生坦言,标注是为了“方便以后不再看这个病人”。
这种将主观评判写入严肃医疗文书的行为,严重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病历只能客观记录病情和诊疗经过,任何带有情绪色彩或人格贬损的词汇都不应出现。更令人担忧的是,事件初期当地卫健部门曾称这是“小事情”,暴露出对医疗规范的轻慢态度。
目前涉事医生已被立案调查,病历记录也已完成修正。但这一事件提醒我们,医疗系统的权限管控和内容审核机制亟待完善。作为家长,我们有权要求一份客观、专业的病历记录,这不仅是对孩子负责,也是对医疗专业性的基本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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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天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