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EB不可用对制动主系统的影响

  架构独立设计:AEB作为辅助制动功能,其控制指令最终仍需经由车身稳定系统(ESC/ESP)执行,但AEB失效并不会干扰驾驶员踩下制动踏板时的基础液压制动。即使AEB系统故障,只要常规制动系统正常,车辆仍具备基本制动能力。

  系统降级提示:当AEB因传感器遮挡、软件故障或极端天气导致不可用时,车辆通常会在仪表盘亮起故障灯或提示“辅助系统受限”,此时车辆仅丧失自动介入能力,主动刹车辅助、前方碰撞预警等功能同步关闭,但ABS、ESC等核心安全系统仍独立运作。

  功能联动中断:部分车型的AEB与自适应巡航(ACC)、车道保持辅助共享传感器与算力平台。AEB不可用时,ACC的自动减速功能往往也会被限制或退出,但转向、动力等系统不受影响。

  二、AEB不可用时的风险边界

  驾驶员接管责任:AEB属于“辅助”而非“替代”系统,其设计初衷是在驾驶员反应不及或分神时提供最后一道防线。系统不可用时,车辆回归“无辅助”状态,安全性完全取决于驾驶员的观察与操作,此时分心驾驶的风险显著上升。

  误触发与漏触发并存:AEB的标定逻辑需要在灵敏度与误报率之间平衡。过于灵敏的系统可能在空旷路面突然刹停,引发后车追尾;而灵敏度不足则可能导致对静止车辆或行人的漏检。当系统因故障不可用时,反而消除了误触发带来的意外干预风险。

  已有制动行为说明系统正常:部分事故中,车辆虽未能完全刹停,但已产生制动行为,这通常说明AEB硬件及传感器工作正常,未能完全避免碰撞的原因可能是车速过快超出系统工作范围或制动距离不足,而非系统失效。

  三、技术演进与法规趋势

  从推荐走向强制:现行推荐性国标GB/T 39901-2021正在被强制性标准取代,新标准要求M1和N1类汽车必须装备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并新增对行人、自行车及两轮摩托车等弱势交通参与者的识别能力考核。

  责任边界逐步明确:随着立法完善,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违法行为,将由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这意味着车企对AEB等辅助系统的性能与可靠性承担更高责任,系统的不可用状态也将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被更严格审视。

  系统冗余与自检升级:为满足强制性标准与消费者安全预期,车企正逐步升级AEB的冗余设计,例如增加传感器融合方案(摄像头+毫米波雷达+激光雷达)、强化系统自检与故障降级策略,确保在部分传感器失效时仍能提供基础防护或清晰提示。

  

  • 影响维度
  • 直接影响
  • 间接影响
  • 应对建议
  • 制动主系统无物理影响驾驶员对制动的依赖增加定期检查制动液与刹车片
  • 驾驶辅助联动ACC减速功能受限长途驾驶疲劳风险上升及时修复故障码
  • 事故责任认定无直接关联安全冗余能力下降保持安全车距,专注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