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实施的与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有关的行为,视为缔约承运人的行为,相应法律后果由缔约承运人承担。
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缔约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实施的与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有关的行为,视为实际承运人的行为,相应法律后果由实际承运人承担;但是,实际承运人不因缔约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行为而承担超过法定赔偿责任限额的责任。
任何有关缔约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特别协议,或者任何有关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所作的在目的地点交付时利益的特别声明,除经实际承运人同意外,均不得影响实际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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