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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守寡期的计算方面,清代将如下这类女性也包含在内,亦即那些尚未成婚便遭逢其未婚夫身故,但仍坚持搬到其未婚夫的家中侍奉后者的双亲,并拒绝改嫁他人的女子。此外,在清代中期,下述这类女性人数的激增,也逐渐缩短了朝廷规定的受旌表资格所要求的时间。那些自尽殉夫的寡妇、自杀追随其未婚夫于九泉之下的未婚妻及“抚子守志,因亲属逼嫁投缳的孀妇”,此时均有可能被加以旌表。这些新增的资格,将节妇和烈女这两种贞女典范合二为一。于是,自乾隆二十四年(1759)开始,那些因为受到非胁迫性的调戏而自杀身亡的女子也被加以旌表。这一做法将那种认为女子应当避免为通奸或强奸所玷污的逻辑加以延伸,绝对的性忠诚开始变得意味着,女子即便仅是受到合法丈夫之外的其他男子的性挑逗,她也必须以死明志。
但是,即使某位女性做出上述那些举动,她也未必就有资格成为节烈。因为在明代,那些因反抗强奸而丧命的女性受害者,若已被施暴者强行玷污得逞,那么她就会失去被旌表的资格;同样的,倘若她以往有过婚外性行为的记录,则也会丧失被作为节烈加以旌表的资格。再婚的寡妇即使未被强奸犯玷污,也不具备被作为节烈加以旌表的资格,因为再婚本身便意味着她经不起对其贞节最基本的考验。一名女子唯有坚持最高的标准(未与其丈夫以外的任何男子发生过性关系,守贞直至身故),她才有可能被作为节烈加以旌表。
《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美] 苏成捷 | 谢美裕、尤陈俊 译
#女性历史#
发布于 天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