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亿理财产品五年到期后只剩44万#
这起案件确实是近期金融圈和法律界的一颗“重磅炸弹”。这个“1.8亿理财到期只剩44万”的离奇案件,其核心并非简单的投资亏损,而是一起银行内部人员与外部勾结、长达5年伪造账目挪用资金的大案。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该案作出了关键裁定,打破了银行试图“甩锅”的局面。
案件核心:一场长达5年的“障眼法”
这起案件的主角是北京某公证处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
起因(2013年): 公证处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开了个对公账户,用于存放公证业务收费款项。随后3年里,累计存入了3.6亿元。
异象(2014年起): 账户里的钱开始被偷偷转走,未经公证处授权,陆续流向了9家关联企业及银行内部人员的个人账户。
掩盖(2014-2018): 在这5年间,负责该账户的客户经理李某,每个季度都会按时上门递送“对账单”。这些单据上盖着银行公章,显示账户状态“正常”,余额、利息都对得上,完美掩盖了资金被掏空的真相。
事发(2018年): 公证处以为账户里还有1.8亿余元,于是用这笔钱购买了大连银行的理财产品。到期后去兑付,才发现账户里实际只剩44万余元(约44.8万元)。
谁动了这笔钱?(关键人物与手段)
这起案件之所以能得逞这么久,主要依赖于银行“内鬼”的配合和极其低级的作案手段:
1. 核心人物:
罗某某: 曾任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业务负责人(也是资金流向的关联人,其母亲霍某某的账户也接收了资金)。
李某: 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负责直接对接公证处,递送虚假单据。
2. 作案手段:
伪造单据: 李某递交给公证处的32张利息回单、19张对账单及理财协议上的银行印章,经鉴定均为伪造。
冒名顶替: 犯罪嫌疑人冒用公证处会计“刘某某”的名义,多次从银行骗取网银加密设备,并篡改了预留的联系方式。
内外勾结: 资金被转到了罗某某等人控股或参股的企业账户。
最高法一锤定音:银行不能“甩锅”
事发后,大连银行的态度一度是“这不关我事”,试图把责任推给已经“精神失常失踪”的罗某某和已离职的李某。但最高法的最新裁定彻底堵死了银行的退路:
银行的抗辩(失败): 银行主张“先刑后民”,意思是这涉及刑事案件(员工犯罪),民事纠纷(赔偿)得等抓到人判刑后再说。
最高法裁定(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民事纠纷(储户vs银行)与刑事犯罪(员工vs法律)是两码事。即便员工犯罪,银行作为机构,因为内控失职(比如一个人就能伪造对账单、网银变更不审核),导致储户受损,就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结果: 最高法撤销了一、二审的驳回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必须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也就是要判银行赔钱了)。
银行现状与警示
这起案件也折射出涉事银行(大连银行)在当时的管理混乱:
内控缺失: 一个客户经理能连续5年伪造盖章的对账单而不被发现,说明风控形同虚设。
经营压力: 根据相关数据,大连银行近年业绩承压,不良贷款率攀升,合规风险频发。
这1.8亿并没有“投资亏损”,而是被银行内部人联手偷走了。最高法的判决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作恶,银行必须为此买单赔偿储户,不能简单开除员工了事。#秒懂热点就用智搜# http://t.cn/AXqrrtp1
发布于 河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