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恒欣律师 26-02-04 06:15
微博认证: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李恒欣律师

明知他人注册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然大量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开展相同业务的,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度的恶意。侵权规模大、涉及区域广、侵权获利巨大的,属于侵权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 http://t.cn/z8tGxpY

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