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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建平1968年命案是否有其他目击者证言?#的对话内容,来智搜看看。关于#1983年连平县法院判决书原件是否仍可查阅?#的对话内容,来智搜看看。一、行政除名的直接原因与司法背景
刑事判决触发行政惩处
1983年,唐建平因砸毁胡名田家5间房门及2张桌子,被连平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文号:连法刑复字1983第10号)。刑满释放后,县劳动局立即对其作出行政除名决定(文件号:连劳监字〔1983〕112号),理由是“因判刑记录”解除其全民职工身份。此举导致唐建平丧失养老保障资格,形成“刑事+行政”双重惩罚。239
除名程序的合法性质疑
家属及舆论质疑该除名决定违反1983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规定“除名”仅适用于旷工行为,而非刑满人员。此外,文件签发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允许申辩程序,存在程序瑕疵。1120
二、深层动因:历史冤案与地方权力干预
1968年命案未追责的连锁反应
唐建平之父唐宗鑑(老革命、党员)1968年被大队干部胡名田等人酷刑致死,但凶手未受追责反获提拔。1980年连平县纪委虽下文要求追责(连纪字1980-1号),但因胡、黄家族在政法系统的势力(如亲属任公社副书记、公安局干部),指令被搁置。唐建平1983年毁财行为实为对父冤未雪的悲愤反击,但司法机关未将此情节纳入量刑考量。2615
地方保护主义阻碍纠错
证据压置:1983年庭审中,审判长谢彿滔隐匿目击证人侯天成证词(证实唐建平遭胡家殴打后反击),虚构“不在场证人”谢垂先,程序严重违法。920
系统性阻挠:2022年唐建平提交新证据(证人录音、联名书)要求翻案,三级检察院以“年代久远”驳回且拒做鉴定;同年连平县公安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河公连证字〔2022〕6341号)与原判决冲突,但司法机关拒绝解释矛盾。3517
三、制度性伤害与生存权剥夺
养老保障断绝的代际影响
除名文件永久剥夺唐建平职工待遇,致其无法补缴养老保险。虽2009年政策允许补缴1979-1983年保费,但需累计缴费满15年方可领取养老金,而唐建平因除名实际缴费年限中断。其子女因“历史污点”丧失就业机会,形成三代人的制度性创伤链。3611
司法与行政的价值倒置
公众强烈质疑:司法机关对损失约5000元的毁财案坚持“程序合法”,却以“无现场证据”消极处理1968年命案,暴露“财产权>生命权”的扭曲逻辑。此矛盾衍生“人命VS木门”等社会热词,凸显司法伦理缺失。2719
四、当前困境与风险提示
申诉僵局:
唐建平家族持续申诉57年未果,2025年最高检以“属地管理”将材料转回地方,中央巡视组未介入。513
关键物证悬疑:官方称1968年命案档案因“洪水损毁”,但未提供灾害书面证明,且1983年判决书完好保存,逻辑难以自洽。1721
信息可靠性风险:
案件核心细节源于微博账号“天道玄通”(疑似当事人亲属),虽提供文件编号及证人姓名,但未经司法机关或权威媒体交叉验证。原始档案缺失及历史政策复杂性可能导致部分事实存疑。5917
注:解决路径依赖最高检提级管辖或异地审查,以切断地方干预链,并强制启动录音等证据的司法鉴定。5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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