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6-02-06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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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粤说法# 【船舶租赁起纠纷,“正常作业”如何界定?】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如火如荼,但合作中的一场纠纷却让两家企业陷入长达数月的法律拉锯,一艘船、三个月、超3000万租金全都卡在“正常作业”四个字上,合同约定不明,到底谁之过?法院如何界定责任?

【案情简介】
海某公司与国某公司签订《船舶租赁服务合同》,约定国某公司租赁海某公司所属的“康某”轮,用于湛江徐闻海上风电项目施工作业,使用周期3个月,租金共计3276万元,船舶动复员费300万元。

船舶交付后,国某公司认为该轮在吊运人员上风机平台的试验中达不到安全要求,遂通知海某公司解除合同,未实际安排作业。海某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某公司支付三个月租金及动复员费。国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海某公司赔偿柴油费及电量损失。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

合同约定不明,双方均有责任。

案涉合同对船舶配员人数、吊篮尺寸等关键内容未作明确约定,仅以“正常作业”作为标准,该表述缺乏客观量化依据,导致双方对船舶是否符合约定产生争议,对此双方均负有责任。

单方解除合同不产生效力。

国某公司以船舶无法满足安全作业要求为由行使解除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船舶存在根本违约情形,其单方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未采取减损措施,出租方亦有过错。

在海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后,海某公司未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损失认定与责任划分。

综合全案事实与双方过错,法院判令国某公司向海某公司支付船舶动复员费300万元,并酌情确定其负担租金1152万元。国某公司为“康某”轮所加燃油已于合同履行期间消耗,国某公司要求赔偿柴油费以及电量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广东海上风电装机容量领跑全国,涉及海上风电项目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加。该类案件涉及复杂的技术和专业知识,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设备和服务的质量标准、技术规格、性能要求等,详细规定验收标准和程序,避免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引发纠纷。该案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使用的“正常作业”标准不具有可量化性和可执行性,裁判结合合同目的,通过将作业条件的量化、船舶和人员资质的要求等客观标准来界定违约行为,从而明确各方责任,为类似案件提供参照。(来源:@广州海事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