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走过场”与“对抗”
在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走过场”式审判与“对抗性”辩护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形成了一种复杂的共生机制。
两种截然不同的“走过场”形态,与两种目标迥异的“对抗”模式相互交织,深刻影响着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与实质化效果。
一、两种“走过场”:
形式化审判的双重表现
(一)司法机关的“效率优先型走过场”在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与绩效考核的双重压力下,部分法院的审判工作逐渐陷入“形式优先于实质”的误区。为了快速结案、完成考核指标,审判人员往往简化庭审流程,对关键证据的质证、案件事实的调查流于表面。例如,在证据环节仅做程序性确认,对辩护方提出的证据异议缺乏实质性回应;在事实调查阶段,直接依据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内容进行确认,未充分挖掘案件细节。这种“走过场”本质上是对司法公正的隐性损害,使得审判沦为“流水线式”的流程作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二)辩护方的“任务应付型走过场”
部分辩护律师由于缺乏专业能力、责任心不足或受到外部因素干扰,在庭审中呈现出“完成任务式”的辩护状态。他们既不对控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进行深入质证,也不积极调查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仅在庭审中进行简单的程序性行为,如例行公事地发表“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等空泛意见。
这种走过场式的辩护,不仅无法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更削弱了辩护制度在刑事审判中的监督与制衡作用,加剧了司法不公的风险。
二、两种“对抗”:
辩护形态的分化与困境
(一)“程序表演型对抗”:
被标签化的“死磕式辩护”部分辩护律师将对抗焦点集中于程序争议,通过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手段,试图打乱控方的诉讼节奏。这种对抗往往被司法机关视为“表演式辩护”或“死磕”,甚至成为被打压的对象。近年来,此类辩护律师常遭遇“程序上充分满足,实体上从重处罚”的应对策略——司法机关表面上对其程序诉求悉数应允,却在定罪量刑时施加更严厉的处罚,使得“程序对抗”异化为对律师职业权利的变相压制。
(二)“实质较真型对抗”:
追求真相的理性辩护真正具有实质意义的对抗,是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核心事实与证据展开深度交锋。辩护律师通过对控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调查,力求还原案件真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这种理性对抗却常被部分司法机关误判为“死磕”,进而与“程序表演型对抗”律师享受同样的打压待遇,使得正当的辩护权利面临被异化压制的风险。
三、共生机制下的司法隐忧与破解方向
“走过场”与“对抗”的共生,反映了当前刑事审判中实质化改革的艰难。一方面,“效率型走过场”与“应付型走过场”共同消解了庭审的实质功能,使得案件审理沦为形式化的流程;另一方面,“程序表演型对抗”与“实质较真型对抗”的混淆,使得正当辩护权利面临被异化打压的风险。
这种机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动摇了司法公正的根基。破解这一困境,需要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所有法律人,都要以查清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为根本遵循,最终实现让无罪的人不受刑罚追责,让有罪的人罚当其罪的司法目标。
唯有如此,才能让刑事审判回归维护公平正义的本质,重塑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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