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2月13日 我们收到了广州互联网法院编号为“粤0192民初16580号”的民事判决书,宣判我方原告获得胜诉。
自24年7月末得知侵权事实起,到受理证据于同年11月提起诉讼,横跨近一年半的维权。我们终于得到了应有的公证裁决。
在整个维权与起诉过程中,我们遇到过太多阻碍、太多困难。
从被告最初托人沟通打算用“早已合作”的说辞来息事宁人,后通过其他手段联系彼时我的经纪公司老板试图“友好沟通”,与此同时出现部分公众号及部分不理智看客发别有用心的文字抹黑我方维权初衷,到被告方在开庭前使用种种手段拖延诉讼时间,再到被告在提交证据中颠倒黑白、扭曲事实、制造伪证……
著作权诉讼本身就是一个难打的官司类型,尤其是“抄袭”相关的著作权诉讼,相关的判决需要慎之又慎。更何况打的是很多情况下都被声称为“没有著作权的”的编曲抄袭官司。在普罗大众中,能清晰解释出“何为作曲、何为编曲”的定义者都少之又少,更罔提带着这样高难度的议题上法庭。
而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起叠加了“著作权”、“抄袭”、“编曲”三重超难buff的难上加难的诉讼。
并且由于诉讼内容的高度专业性,如何让律师听懂、如何让法官了解、如何让律师明白对方的律师在说什么、如何让法官明白对方的律师的证据哪里不合理……在这一系列的沟通中需要相当的共情能力、充足的耐心和和坚毅的信念,否则对方在辩诉中的每一次诡辩都有可能成为改变天平倾斜角度的砝码。
正是因为相关案件中关乎时间、金钱、耐心的维权成本实在太过高昂,所以在编曲抄袭的著作权案件中,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是一件天经地义却难度超凡的事。
幸运的是,在这一起民事诉讼中,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的王亚龙律师及其团队的陈怡婷女士提供了高度专业的法律支持和极强的理解、共情能力,广州互联网法院(广互院)的法官在案件中给予了十分细致、理智、公平的案件分析。我们才能在这一场官司中,获得公正的裁决。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无论是从业者或普罗大众中,都存在着“编曲不具备著作权”这样的论调。而今,我想引用判决书中的一段话分享给各位:
“
虽然著作权法并未明确将编曲本身列为独立的音乐作品类型,但也未将其排除在对音乐作品的这一概括性表述之外。从理论层面而言,音乐作品的独创性由各类旋律与非旋律要素等音乐要素共同展现。而从音乐创作实践来看,编曲具有独立于旋律和歌词的创作空间。编曲者可通过乐器配置、和声设计、节奏和律动安排、副旋律添加、氛围和情绪塑造等方式,将简单的旋律或和弦框架丰富成一首完整的、有表现力的音乐作品。
旋律与歌词完全相同的音乐,在改变配器、节奏、和声密度等安排后,会呈现出音乐情绪及风格的巨大差异。
因此,编曲者对这些非旋律表达的构思、取舍、加工和组合,体现了复杂的智力创造过程,并可以通过分轨等载体表现、复制。
本案中,案涉权利音乐《如是我闻(月见篇)》的编曲并非对已有节奏、和弦简单调配的劳务性工作,而是包含了复杂乐器配置、节奏律动及曲式结构安排、氛围塑造等方面的创造性工作,实现了丰富的音乐层次和情绪表达,具备充分的智力投入和独创性。因此,本院认定案涉权利音乐《如是我闻(月见篇)》的编曲可以构成音乐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
我相信任何一个编曲人,即使ta跟这首歌毫无关系,但在看到裁决书上的这段话的时候,一定都能生出那份“终于被承认和肯定”的感动。
在看到这番话的时候,我真的非常非常感谢广互院的法官。
并不只是因为我们胜诉,更多是因为我在立案最初时的那份执念,得到了最好的答案。
它很好的安抚了,在那些个为了写出文字证据和质证意见的十几个午夜,我无数次在跟律师们沟通时如同疯魔了一般反复诉说的那个执念——
“‘编曲’只是现代音乐的一个工种概念,而不代表它本身。编曲本身就是作曲的一部分啊!”
在那个人们还没开始用电脑做音乐的、没有用音响扩声的、音乐家们都在用谱子来作曲和演奏的年代里。
五线谱、简谱、工尺谱上非主旋律的每一行、每一个音符,都是作曲家们作曲中的一部分。
歌剧与昆曲中去掉人声的所有乐器的演奏,本身也是作曲家们作曲的一部分。
即使后来称呼如何变幻,我始终都觉得,用无数脑细胞死亡、用无数昼与夜的学习与思考、用无数的辛勤与劳动换来、比主旋律复杂且充满者创造者有趣灵魂的编曲,本就该享有跟作曲一样的著作权利。
我由衷感谢这份判决维护了我坚守的秩序。
也由衷感谢这份判决给予我法律的公平。
你看,
乾坤朗朗,
人,
有法可依。
最后,感谢如是我闻月见篇的制作组所有成员。他们共同构建了这首作品。
《如是我闻 (月见篇) 》
词:Winky诗
曲:Winky诗
编曲:王东宇/林逸航
作词监修:故倾安
混音/母带:周维
笛箫:水玥儿
和声编写/和声:Winky诗
配唱:喻言家
封面: 橙汁
企划: Winky诗
统筹: 李宇珂&秦七
监制: 刘光涛
录音师: 张子健
录音棚: 2496 Top Music
出品: 大象有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