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以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申请变更、追加原被执行人的股东、投资人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作出裁定后,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人不服的,依法应当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非申请复议的方式寻求救济。 发布于 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