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iceMan吻奶珊 26-02-25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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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通报在职教师被开除

先说观点吧,认为这事法律上也站不住角,情理上也不合理。

民办学校不是事业单位,那么就不能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而应该适用《劳动法》。

事实上,就算是事业单位,如果签署的协议不合法,法院也不会支持的。例如高校有人离职,学校要求离职教师赔偿巨额违约金的案例,网上很多,但经过仲裁、法院审判,不少案例都是学校败诉,认为学校所要求的巨额赔偿金额不合理,有些条款是属于霸王条款例如评职称需要延长服务期等也不合理,法院也不会支持。

民办中学教师,入职仅两个月,因未经学校批准报考其他单位被校方开除,校方称依据是聘用合同中合同期内不得报考其他单位的约定,但合同有效不等于条款合法。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自主择业、报考合法岗位,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

学校可以约定服务期、违约责任,但无权直接剥夺教师报考的权利,更不能把私自报考直接等同于严重违纪并开除。教师只是签了合同,又不是签了卖身契,连最起码的跳槽的权利的没有吗?

该教师只是利用个人时间报考,并未影响本职工作,且入职仅两个月,追求更稳定、更合适的岗位,是普通人的正常选择,也是最基本的权利。学校以教师违反合同规定报考其他单位为理由开除教师,实在是匪夷所思。

这事的结果大概率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会支持教师的诉求,认定该教师所签订合同中禁考条款无效,不能作为开除教师的依据,认定校方的决定是无效的,当然,这是最好的结局。

不过,这事不管结果怎样,该教师估计在原单位已经待不下去了,就算法院支持该教师的诉求,最好的结局就是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发布于 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