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别让120抬不抬成生命不能承受之困#】2月26日,山西阳泉市卫健委针对“急救人员未及时协助搬抬老人,老人抢救无效离世,急救中心被判赔17万余元至今未履行”一事发布通报,责令急救中心执行法院判决并支付赔款。
诚然救护车未配备专司搬抬病患的医疗救护员,加之老楼无电梯,深夜难找人,但是否就必然导致延误,最终回天乏术?只有从制度上把细节落实到位,查漏补缺,才可能消弭类似悲剧。
85岁心脏疾病患者,卡在“救”和“搬”之间40分钟,足以致命。面对病情随时可能恶化的老人,现场医护人员的反应迟滞和对“无抬之义务、搬只是情分”的僵化理解,让人难以接受。
“抬不抬”,本不该是一道选择题,而应是道德伦理、社会良知和制度安排层面的必答题。
司法鉴定认为,该急救中心核心过错之一即对危重患者未及时搬运,延误了救治。院前急救机构首要职责是及时转运患者,即便条件有限,也应及时协同家属转运。40分钟滞留“无人抬”,本质是“无专人抬”或“不愿抬”。
要化解“抬不抬”争议,解决“专人抬”或“愿意抬”问题,或需从观念和制度层面同时进行。比如对医护人员而言,救人是义务,搬抬只是履责形式,需完成“接-搬-治”闭环。只“到场”,却无“转运能力”,就非有效救援。急救系统应把从病人“抬下楼”到及时接送到医院,作为一套完整专业急救流程,而非将“搬抬病患”割裂出去,视作附加行为。
还要正视这种救治制度与现实之间的落差。急救车专门配备搬抬患者的担架员,一些单位运营经费保障是个问题。不让“抬不抬”成生命不能承受之困,就需有足够投入来填平人才和资金缺口,弥合制度缝隙。着眼全国急救配套制度建设,加大财政投入,试行社会外包,联动家属分担,多措并举尽力解决问题,而不是陷入“抬不抬”的口水之争。
广西就曾有政协委员提议,应持续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方面投入,配齐担架员等急救人员。这要求职能部门结合实际,在编制、资金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确保担架员的待遇、培训等得到保障。还可尝试联动消防、社区志愿者等。
毕竟,生命没有缓冲期,也经不起试错,每个极端案例都该成为制度性完善、修补现实裂隙、打通急救“最后一公里”的契机。http://t.cn/AXcoedl3 http://t.cn/AXcSREW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