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彩礼是对女性生育的补偿,存在以下三个核心悖论:
1、从理论上来讲,夫妻财产共有制,才是对女性生育的补偿。
不是彩礼。
两人结婚后,默认财产共有,即便女性因为生育等原因,完全不挣钱,男方挣的所有的钱,都默认为跟女方共有。
这个夫妻财产共有制,才是对女方生育的补偿。
不然的话,男方在婚后挣的钱,为什么要跟女方共有呢?
如果部分女性主张彩礼也是对生育的补偿,则相当于对于同一件事,要了两份补偿。
从彩礼的起源来看,单方的彩礼,是对一个人的全方位“买断”。不是补偿的概念,也不是对“生育”的补偿概念,而是对一个人的全方位“买断”。
古代女性,没有财产共有权,男方在婚后挣的钱,属于男方个人所有,不会跟女方共有。
男方家庭给了女方家庭聘礼后,明媒正嫁且体面的女方家庭,会把该聘礼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拿出来作为嫁妆,给到女儿。在有些朝代,嫁妆属于女方个人财产。通过这么一圈转下来,相当于是女方拿了一笔男方家庭给的“买断钱”,婚后整个人事关系都归属于男方家庭。
拿了“买断钱”之后,女方在婚后不会再有针对男方的共有财产权,除非她自己挣钱。
当下的部分女性既要婚前彩礼,又要婚后财产共有,相当于对她的同一份付出和人事关系转移,要了两份钱。更何况有些在结婚后,不一定能做到像以前那样的付出和人事关系转移。
2、虽然有上面逻辑论述,但退一步讲,即便彩礼是对女性生育的补偿,也会出现第二个悖论。
即假设婚后女性没有生育,那么请问,男方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要求退回彩礼?
现行法律是否对此予以全面保障?
如果有全面保障,我觉得也勉强说得过去。
但问题是,现行法律对此不予保障。
按照现行法律,给彩礼,没法跟生育进行单独挂钩。假设两边签订一份协议,说男的给女的几十万彩礼,女的必须在婚后生若干个孩子,如果不生,则彩礼退还,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
3、again,虽然有上面论述,且假设女的在收了彩礼后,进行了生育,则还会出现第三个悖论。
即假设婚后小夫妻俩出现矛盾,离婚了,那么请问,给彩礼的一方,能否被优先考虑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因为如果彩礼是对女性生育的补偿,那么从逻辑上来讲,一旦离婚,则孩子的抚养权是不是要优先考虑给到出彩礼的一方?
所谓对生育的补偿,对于出钱一方来讲,本质上是追求生产出孩子的结果。
如果不是为了要个孩子,干嘛要对女性的生育进行补偿呢?
如果只讲生育过程,不讲结果,女性觉得生育过程痛苦,男方看着也觉得痛苦,还要对此进行出钱补偿,如果撇开结果,只看过程的话,没有意义。
虽然孩子在出生后,是独立个体,但是养过孩子的都知道,谁养孩子,孩子便跟谁亲近哈。
对于男方来讲,如果出了彩礼的钱,补偿了对方生育,结果孩子抚养权又被对方拿走,以及在自己拿不到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还要继续出抚养费,并且在某些情形下,孩子在女方那边可能听到的,是对男方的一些不利描述。
等孩子长大后,不但跟男方不亲近,甚至还可能对男方心存芥蒂。
那么请问,对于既出生育补偿费用,又出孩子抚养费,又得不到一个跟自己亲近孩子的男方来讲,做这么一套流程和付出,意义何在?
这便是彩礼是对女性生育补偿论述的核心逻辑悖论。#彩礼把社会责任转移成了家庭矛盾##热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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